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服务办事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0日
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服务办事指南
为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本市和境外符合本指南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和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
二、适用范围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推荐适用本指南: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指南。
三、办理条件
(一)请求优先审查推荐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应当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符合本市“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点鼓励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推荐,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其他要求: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XML格式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2.优先审查请求人应保持信用状况良好,近一年无知识产权领域失信信息。
3.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四、提交材料
(一)优先审查请求人应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二)优先审查请求涉及两个以上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盖章或签字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可与相关材料合并撰写)。
(三)优先审查请求人应提交与优先审查推荐请求情形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专利技术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证明材料,注明具体技术领域,说明专利申请分类号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技术、关键数字技术、“新三样”相关技术等专利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
2.专利技术涉及符合本市“2+3+6+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鼓励产业的证明材料,注明具体产业领域,提供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材料。
3.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证明材料,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证明材料包括: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及与专利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他人实施发明创造的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对实施情况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材料。
4.无效宣告案件符合优先审查情形的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已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的有关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5.专利技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证明材料。
(四)优先审查请求人应提交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全部优先审查请求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材料,另行委托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的委托书等材料。
(五)优先审查请求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其他材料,包括:优先审查请求人研发能力、产业化实施能力的说明材料(2026年9月1日起首次请求时提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等。
五、办理流程
1.请求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提交请求材料,完整、准确填写优先审查请求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境外优先审查请求人通过面交或寄交方式将请求材料纸件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中心窗口(世博村路340号)。
2.市知识产权局对请求材料进行审查,请求材料存在形式缺陷的,向请求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答复时限要求;请求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推荐。除疑难复杂情况外,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反馈优先审查请求人。
六、其他说明
(一)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推荐: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一般不予推荐的情形。
(二)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线索,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处理。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推荐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收取费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渠道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2026年9月1日起提交的优先审查推荐请求,按新《办法》相关规定,适用本指南办理;2026年9月1日前已经提交的,仍按照原《办法》规定,适用原指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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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