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6年7月7日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彰显质量、标准与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整体提升松江区质量发展水平,扎实推进品牌建设,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设“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松江区质量金奖”和“松江区质量创新奖”。松江区区长质量奖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松江区质量金奖和松江区质量创新奖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可以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以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是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松江区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三)松江区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第三条(奖项数量)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每次松江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1个,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3个;松江区质量金奖不超过3个;松江区质量创新奖不超过10个。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评审标准)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项目经费)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是评比表彰项目,项目评审和扶持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评比表彰工作正常开展。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定机构及职能)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拟获奖名单,研究并决定评审相关重大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以及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三章培育孵化

第八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各镇、街道、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培育孵化和推荐指导工作。

第九条(培育培训)

评审办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可以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条(中小企业培育)

结合松江区产业体系特色,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

第十一条(导入指引)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的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引导相关组织对标质量管理标杆,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化质量管理模式,提高质量效益。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统称“组织”)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实际经营,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突出;申报组织应当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报松江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改进发展、企业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对象在获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十五条(创新奖申报)

松江区质量创新奖除单独申报外,可以经评审组推荐在松江区区长质量奖和松江区质量金奖申报组织中产生。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申报公告)

由评审办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等形式公布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本区各镇、街道、经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推荐后,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

组织和个人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前,应在该组织内部或者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九条(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定公示)

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拟获奖名单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项目表彰)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对获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给予奖牌、证书等鼓励。鼓励形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

对获得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

第二十四条(宣传推广)

评审办应当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经开区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纪律)

参与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严格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对违反上述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敏感信息的除外)。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材料真实性)

组织和个人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批准,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资料的保存)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资料由评审办负责保管,保存期为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0日。2021年7月1日印发的《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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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沪松府规〔2026〕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