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估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估工作,加强部门协同,提高评估质量与效率,确保投资决策科学、规范、高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温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估算,是指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明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费用。投资估算是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的核心依据。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评估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三)坚持成本控制,强化项目源头约束。秉持“绩效从决策开始评价、成本从设计开始控制”理念,严格规模管控和成本论证,严禁铺张浪费、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杜绝超标准配置、重复建设。
(四)坚持效益优先,强化运营前置管理。统筹项目建设与运营维护成本,依法落实结算支付,强化收益可实现性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综合考虑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预期收益与运营成本,实现投资成本最优。
(五)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标准定额管控。依托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市场动态和行业标准,并参考私营部门投资控制水平,建立完善造价指标库,切实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职责分工
(六)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估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提升估算评估工作质效。
(七)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明确项目建设需求,核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总体把控投资估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履行项目立项审批职责。
(八)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投资估算的审核与评估,出具财政评估意见,确保财力可承受、有保障;制定和动态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标准。
(九)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等资料;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估算评估所需资料,配合开展审核评估、现场勘查、答疑等工作;优化调整项目方案及投资估算。
四、评估程序
(十)建立预评估机制。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沟通,开展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功能定位,协同谋划投资估算构成、资金来源及投融资方案等,并根据预评估情况优化调整项目方案及投资估算。
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提交财政部门评审。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还应当包含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严禁新增隐性债务。
(十一)实行估算评估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在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时,同步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综合评估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审核确认筹资方案的财务可行性、成本分担及债务风险等,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重点评估项目运营收益可实现性,确保收益测算科学合理、来源可靠。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评估意见,重大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十二)强化评估成果应用。市财政局对资金来源明确、合规的项目,按程序出具财政评估意见,明确估算调整建议、资金来源合规性结论。财政评估意见作为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评估意见,及时优化调整项目方案及投资估算,并按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估算严格落实限额设计,严禁擅自突破。
五、评估管理
(十三)强化绩效目标约束。项目单位应科学设定、细化、量化的项目总绩效目标,有效反映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建设计划等。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进行复评或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分配新增债券额度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估算评估应当审核绩效目标与估算投资额的匹配性。
(十四)建立估算标准体系。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标准,运用造价指数、大数据分析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投资估算评估智能辅助系统,自动归集各行业经济技术指标,形成“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指标库”,并结合市场动态和行业标准,不定期更新发布,确保估算评估依据充分、数据精准。
(十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估算评估工作应与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相衔接,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六严控”及专项债券资金“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投向。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内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估算评估环节应当予以剔除,不得纳入项目投资估算范围。
六、监督与责任
(十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投资控制与成本管控是否有效等,确保估算评估结论得到有效执行。
(十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估算评估事后评价机制,对项目建成后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复盘,评价结果作为估算标准制定、项目单位后续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造成政府投资损失、新增隐性债务等严重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8月7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