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专业技术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5日
柳州市专业技术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专业技术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专业技术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产业细分领域技术创新需求,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核心业务,以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应遵循“聚焦产业、企业主导、开放共享、创新协同”的建设原则,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创新中心的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
(三)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年报统计、组建、绩效评估、跟踪监测、动态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履行创新中心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五)支持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发展,推动项目、平台、人才一体化部署。
(六)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创新中心,推荐申报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的推荐和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柳州市有关创新中心的政策和制度。
(二)协助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工作。
(三)建立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四)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
(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创新中心的申报审核、年报统计、组建、绩效评估、跟踪监测、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及推荐和协助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与联合共建单位充分协商,通过配备创新中心主任、组建理事会、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三)承担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配合市科技局及推荐和协助管理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四)为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支持和保障。
(五)积极组织创新中心与企业、高校院所及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开展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六)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机构、人员、配套设施和资金配置。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围绕柳州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及关键领域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进行统筹布局,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建设。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创新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柳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
(二)牵头建设单位须在柳州市合法经营时间满三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三)创新中心主要依托企业建设。牵头建设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须完成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牵头建设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申报前一年度在本领域内成果转化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须与1家(含)以上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应用能力的市内企业联合共建。
(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并聘请全职技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业技术资格,至少3年(含)以上技术研发或管理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参与至少2项市级或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自筹经费备案项目)研发工作,具备领导技术创新团队的能力。
(五)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基础设施、试验场地,中试线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含)以上,科研集中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资金筹措能力,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六)与市外建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建设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申报前一年内,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
第十条 创新中心批准建设流程如下:
(一)申报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由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
(二)评审论证。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出具综合评审意见。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结合柳州市产业发展与布局情况,提出拟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批准建设。对通过评审论证并公示无异议的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柳州市专业技术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同步发布批准建设文件,并授予“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领域类)”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由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创新中心章程,聘任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为相关领域技术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全职或全时在创新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积极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构建开放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持续为行业企业提供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牵头建设单位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与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中心主任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与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快报,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快报及年度报告应同时抄送推荐和协助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期间,遇到以下情形,须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一)增减共建单位。
(二)变更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主任。
(三)变更牵头建设单位、中心名称、注册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重点评估创新中心在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研发投入、科研团队建设、开放合作、科技政策落实、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在研发人员、科研项目、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贡献率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根据牵头建设单位性质分为企业、非企业两类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工作制定专门规则,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自评价、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五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整改”的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重新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经绩效评估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三)到期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五)存在重大科研诚信问题、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件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牵头建设单位无法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牵头建设单位自愿提出撤销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科研诚信规定的、经审定情况属实的创新中心,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创新中心涉及的科技经费和项目管理问题按柳州市科技经费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柳州市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择优给予专项项目支持。在一个评估周期(3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以公开竞争择优立项方式,最多可获得1次资助。
(二)鼓励创新中心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