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源头创新和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科技研发项目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项目,根据支持对象、方式、强度的不同,分为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其中: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是面向基础研究和源头创新的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旨在加强我市基础研究体系布局,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基础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是面向产业需求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旨在推动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原创性、颠覆性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我市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十五五”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总体布局的报告》(粤科资字〔2026〕49号);
(三)《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25〕2号)。
三、内容说明
本办法包括5个章节,23项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定位、组织原则、支持领域、项目类别等。建立健全多方联动机制,推动省市、市镇联动布局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实现需求牵引和精准发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设立联合基金,共同布局基础研究项目。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以“大+小”“全+细”的模式组织开展多学科、多主体、跨行业、跨单位联合攻关,逐步形成“大产业包揽小行业,全领域覆盖多元场景”的建设格局。
第二、三章为支持项目类型,具体如下:
一是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包括青年培优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市基金依托单位是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由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具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及条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按程序申请。
(1)青年培优项目支持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为青年科研人员申报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项目奠定基础。青年培优项目市财政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项目支持产业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市基金依托单位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赛道前沿技术研发需求,加快取得一批前瞻性、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引领打造未来产业发展新优势。重点项目市财政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50万元。
(3)联合基金项目是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加快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市基金依托单位自筹经费、企业捐助等方式落实研究经费,市财政不予资助。
二是重大科技项目综合采用“竞争择优”“揭榜挂帅”“定向组织”“事后奖补”“多方联动”等组织方式实施。包括产业技术集成攻关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1)产业技术集成攻关项目对项目研发总投入不少于1亿元且对我市重点产业赛道具有较强技术支撑的创新联合体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总经费资助。根据资助经费的40%、30%、30%比例,按项目立项、中期评估和验收等三个阶段分期拨付。对项目研发总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且聚焦“大产业包揽小行业,全领域覆盖多元场景”实现横、纵向持续攻关突破的创新联合体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原则上,市财政资助资金占项目研发总投入的比例不超过20%,根据资助经费的50%、50%比例,按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等两个阶段分期拨付。
(2)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包括技术研发专项、“揭榜挂帅”专项、市镇联动专项。技术研发专项由企业自行或联合市内外高校院所(含央企、国企及相关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进行申报,单个项目研发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市财政资助资金占项目研发总投入的比例不超过25%。根据资助经费的50%、50%比例,按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等两个阶段分期拨付。“揭榜挂帅”专项以“谁被卡谁出题、谁能干谁来干”为基本,由我市骨干企业围绕创新链的特别需求,凝练提出自身暂无能力解决或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的科研攻关任务,面向全社会发榜征集揭榜方开展重点攻关或共同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单个项目研发总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奖励以配套资助为奖励手段,引导及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和争取承担由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并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其中,国家项目最高配套资助300万,省项目最高配套资助200万。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在严格遵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东科技规〔2025〕11号)、《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科技规〔2025〕12号)和《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东科技规〔2025〕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合理细化一些管理制度。
第五章为附则,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