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参与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设立张掖市联合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联合基金项目”)。根据《甘肃省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联合科研基金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条市联合基金项目主要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由联合资助方与张掖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设立,引导有条件的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各类园区等在商定的科技创新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示范与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养等,推动相关领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市联合基金由联合资助方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

第四条市联合基金由市科技局负责管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支持,联合资助方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转入联合基金专账账户。

第五条市联合基金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张掖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管理,申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条件应符合《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市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围绕我市重点领域创新需求,统筹部署市联合基金项目,主要职责:

(一)发布市联合基金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指南征集、论证和发布工作进度;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受理;

(四)组织项目评审立项;

(五)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出资方案,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联合资助方应根据协议确定的资助领域和方向,组织凝练研究内容,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第九条联合资助方与市科技局原则上按不低于4:1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条按协议约定,项目分配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资金统一纳入绩效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终止或撤销后,市科技局会同联合资助方进行财务审计及清算,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由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市联合基金项目以一般、重点和重大项目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市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标明市联合基金项目名称和批准号。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联合资助方共同商议。

第十五条市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解决,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