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西创新团队健康发展,规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22〕3号)精神,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8日

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广西创新团队)管理,加强广西创新团队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22〕3号)和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创新团队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建设。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广西创新团队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立新型农业科研组织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

第三条 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负担,鼓励地方、企业投入资金。自治区财政拨款应当纳入广西创新团队专家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布局建设若干重要农产品团队。每个团队由1个首席科学家、若干个功能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构成,视情况设置副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副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统称为广西创新团队专家,所在岗位统称广西创新团队岗位。

第五条  根据产业需求,视情况组建若干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或增设岗位科学家,强化广西创新团队间协同创新。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副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所在单位分别为相应岗位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团队任务的组织实施、运行指导和管理工作,研判区内外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本团队阶段性、区域性、长期性科技需求,凝练科技研发任务和产业优化布局建议,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决策咨询。研究提出本团队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评价各功能岗位和综合试验站的业务活动,对广西创新团队岗站设置和人员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对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宣传并扩大广西创新团队影响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广西创新团队工作的氛围。

副首席科学家主要职责是协助首席科学家研究提出本团队重点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首席科学家安排,指导、协调和评价各功能岗位和综合试验站业务活动。副首席科学家优先从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优秀青年岗位科学家中遴选产生。

第八条 岗位科学家主要职责是根据团队任务要求及岗位职责,提出具有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研究思路,带领团队成员开展本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产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指导综合试验站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咨询与服务,加强与区内外本行业、本产业的交流合作等。

第九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团队任务要求,针对所在产区存在的主要产业科技问题,带领团队成员在有关岗位科学家指导下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报告,监测分析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灾情等变化,开展技术指导交流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广西创新团队专家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为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以项目和任务的形式对广西创新团队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广西创新团队总体布局,各团队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及综合试验站的数量等重大事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定广西创新团队定额标准、年度资金规模等资金分配工作,指导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依托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广西创新团队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广西创新团队总体布局、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广西创新团队相关管理制度,遴选、聘任、调整广西创新团队专家,组织签订各团队任务合同并开展评价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邀请有关部门、推广机构、科研院校、学术团体专家等,审核广西创新团队岗位专家资格,提出岗位研究方向和设置建议,对团队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广西创新团队的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内的团队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加强广西创新团队与国家体系的衔接互动。已担任国家体系专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广西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后可兼任相同产业广西创新团队副首席科学家、或岗位科学家、或综合试验站站长。

第十五条 共性技术创新团队是广西创新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评价及综合绩效评价,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团队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广西创新团队运行管理情况,提出产业技术攻关、指导培训、应急处置等需求,参与广西创新团队调研、年度总结、人员评价、指导服务等活动,收集并反馈对广西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十七条 广西创新团队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 广西创新团队任务主要包括:

(一)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并组织攻关解决,建立团队任务动态调整机制。

(二)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

(三)开展产业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分析。

(四)开展产业发展预测、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

(五)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七)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十九条 各广西创新团队应编制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五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团队专家围绕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经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团队未来五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广西创新团队任务规划,与首席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签订五年任务书和分年度任务书,并明确团队需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首席科学家对每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人和技术负责人,确定各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分工责任,并分别与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签订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广西创新团队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价,包括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及其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年度评价。首席科学家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求组织开展本团队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内部年度评价,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在完成评价后的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向广西创新团队专家依托单位反馈评价结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评价,首席科学家代表本团队进行年度述职,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首席科学家依托单位进行反馈。聘期评价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择期进行,聘期评价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评价。

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首席科学家分别调减下一年度30%、20%、10%的团队经费,团队年度任务指标不变,调减的经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调整至年度评价结果前三名或担任重大科研推广任务的团队使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倒数的团队或专家进行提醒;3年内提醒2次(含)以上的,撤销该团队(岗位)或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重新设岗遴选。

(二)中期评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聘请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审计专家等组建工作组,主要对广西创新团队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产业贡献、规范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不定期评价,出具评价意见并向团队反馈。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对各团队开展中期评价1次。

(三)综合绩效评价。在实施周期最后一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按综合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评定要求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实施周期团队优化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西创新团队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实行动态管理。广西创新团队专家从全区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首席科学家、副首席科学家、岗位科学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实行聘任制,每五年为一个聘期。因产业需求、专家身体健康情况、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聘期届满、三年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或其他因素需要调整专家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广西创新团队调整意见,按程序进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岗位需要发布岗位申报通知,明确聘任条件和资格,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一)已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完成一个聘期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广西创新团队专家聘任程序:

(一)首席科学家、副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采取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评审并公示后确定聘任人选。综合试验站站长征得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所在团队首席科学家审核确定。

(二)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广西创新团队岗位的,可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本团队专家代理相关岗位职责,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因工作调动变更依托单位的,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和新依托单位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每个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可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广西创新团队专家予以续聘。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应予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无法承担团队工作的。

(二)个人主动退出或工作单位迁出广西,以及工作单位性质发生重大转变的。

(三)近3年内年度评价2次不合格的。

(四)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

(五)因团队调整不再设岗站的。

(六)其他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七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新聘程序重新遴选,聘期至该广西创新团队建设期结束。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对被解聘专家的工作和经费等开展总结和财务审计。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处承担广西创新团队日常管理,可委托有关单位协助管理。首席科学家定期对团队任务、研究进展、经费支出等进行梳理。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定期向首席科学家汇报个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日志、季度经费支出、年度总结、财务决算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依托单位名称的,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后变更。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须在30日内对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出现工作单位调动、出国(境)超过六个月、违纪违法、违反科研诚信、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团队工作等重大事项,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未报且对广西创新团队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依托单位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广西创新团队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坚持厉行节约,按照有关会议标准规定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广西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会议,听取团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团队工作,协调解决团队问题。首席科学家每年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不超过2次。首席科学家及其他人员不得以广西创新团队名义擅自参加和调用团队专家参加团队任务外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广西创新团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各广西创新团队根据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助”或体现广西创新团队专家身份。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将实施任务、开展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依托单位变更时,需移交档案。广西创新团队专家的技术资料均由依托单位归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保留调用权利。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用于与广西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等费用。自治区按照首席科学家不超过50万元/年、岗位科学家不超过30万/年、综合试验站站长不超过20万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副首席科学家补助金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安排。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因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剂的,应由广西创新团队专家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各团队年度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团队按实施计划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已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团队任务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不能重复申请广西创新团队专项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教育培训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机衔接。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

(一)设备费。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技术研讨会议/技术培训/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广西创新团队任务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其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团队研发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支出。

(四)管理费。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试验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8%,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广西创新团队专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团队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首席科学家汇总分析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托单位应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上报。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优先保证团队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专项资金形成成果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资金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绩效指标设置应指向明确、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可考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专项资金采取依托单位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式,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广西创新团队与产业的关联度、广西创新团队科学研究的创新度、广西创新团队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或取消对团队专家的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 在完成广西创新团队任务目标并评价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由团队专家统筹用于与广西创新团队任务相关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英文名称为“Guangxi AgricultureResearchSystem”,缩写为GARS。各团队的名称为“广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英文名称为“GARS—产业英文名称”。成果标注英文为“SupportedbytheearmarkedfundforGARS”。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2009〕46号)、《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155号)、《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功能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遴选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09〕53号),《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2013〕4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