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6年7月13日

 

 

 

松江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区数字化项目管理,强化数字赋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区域数字化,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数字化项目。其中,区级部门、方松、岳阳、广富林、九里亭四个街道属区本级项目,中山、永丰街道、11个镇、经开区管委会属街镇级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区数据局牵头编制“数字松江”规划,负责审批管理各单位数字化项目。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未纳入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立项、不安排经费。项目建设应遵循“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落实集约化建设要求。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化项目分为建设类和运维类:

(一)建设类:以形成新的数字化能力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1.软硬件购置:含服务器、网络、存储、安全等硬件设备及操作系统、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品软件的购置与授权。2.技术服务: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治理、测评、监理等。3.资源租赁:含网络、云计算、算力等资源。

(二)运维类:以保障已有数字化项目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1.软硬件产品维护:包括对已购置的软硬件产品进行的维护、更新、升级。2.运维技术服务:含软件开发运维、数据治理维护、专项安全服务等。3.资源租赁:含网络、云计算、算力等资源。

运维类项目预算中不得重复列支驻场费用。

(三)不属于数字化项目的范围:1.楼宇弱电工程。2.非公共开放空间监控及相关系统。3.办公用途各类标准通用软硬件产品。4.专用设备及配套系统。5.智能一体化设备。6.纯通信租赁费。7.不产生/处理数据的孤立项目。8.数字内容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对数字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区数据局是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全过程监督管理主体。

(二)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是项目的云、网、数、链、图管理主体,负责支撑、指导与监督集约化建设。

(三)区城运中心是城市运行感知中枢(含视频中台、物联中台)管理主体,负责区级“一网统管”共享平台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指导监督开展视频监控及物联感知系统的规范建设与联网接入。

(四)区财政局是项目的资金管理主体,负责指导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区委机要局是项目的密码应用管理主体,负责商用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

(六)区委网信办是项目的网络安全管理主体,负责网络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七)各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采购、建设、验收、安全、运维及绩效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要求)

数字化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项目归口管理。明确专门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数字化规划、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应严格初审筛选下属单位申报项目。

(二)强化规划与实用。申报单位须统筹区域(领域)数字化整体架构,按大系统、子系统、功能模块三级厘清层级,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申报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应充分调研需求、提供依据并编制方案,聚焦解决业务痛点、用好政务智能工具、提升治理服务效能。不得层层建设演示大屏等展示性项目,严禁搭车购买无关设备。

(三)规范项目申报。材料须按《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撰写,并登录“松江区数字化项目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提交建设依据、方案等,升级、续建类另须提交前期绩效报告。

(四)明确投资额与要求。项目投资应按软件开发、硬件购置、产品软件等分类编制,并计列二类费用。投资额≥100万元的项目应引入监理、测评等第三方机构;其中软件开发投资额≥50万元的,应安排第三方开展安全测评与软件测试。

第七条(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分集中申报和追加申报。

(一)集中申报。各单位按区数据局、财政局要求,集中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二)追加申报。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的,申报单位向区数据局提出追加申请,提交必要性说明、资金来源及建设方案等。追加流程按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经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纳入年度调整预算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项目受理)

区数据局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进行受理。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可由申报单位补全或者补正,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评审原则)

区数据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划、政策、标准与法规,结合本区数字化建设整体规划、发展重点和实际情况,遵循集约统筹、优化配置原则,及时组织评审。其中,投资额≥50万元的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评审重点)

建设项目评审重点:(一)相关规划符合度;(二)建设依据充分性;(三)需求符合度;(四)建设方式经济性;(五)政务智能应用情况;(六)预期效益与可持续性;(七)集约化建设和密码应用情况;(八)技术方案合理性;(九)安全性与风险评估;(十)资金估算合理性。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三类:

同意立项:区数据局提出评审意见及立项金额。

暂缓立项:区数据局提出暂缓意见,申报单位可修改后重报;同一项目累计两次暂缓,不得再报。

不予立项: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申报。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项目须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及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合同应明确源代码、数据等产权归甲方所有。项目单位应建章立制,加强统筹协调与过程监管,组织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监管)

项目应当进行全生命周期跟踪。项目单位应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

第十四条(异常处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立项未建项目,不再受理项目单位后续同类立项申请。

(二)已安排预算但超期6个月未建项目,报区数据局调整并重新审批。

(三)若项目发生中止,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数据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五条(变更申报)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复内容、规模和投资实施。确需变更的,在建设目标不变且投资规模不超出立项金额的前提下,按变更投资占立项金额比例办理:

占比<15%:项目单位自行核准并报区数据局备案。

占比15%(含)-30%:报区数据局核准。

占比≥30%:整体方案按新建项目重新报区数据局审批。

第十六条(变更要求)

变更手续须在验收前完成,且变更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变更的,区数据局对自行变更部分不予认可,并不再支持相关运维费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各项目单位是数字化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

(一)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材料完备性与规范性;核对合同履行及招投标合规性;核验功能、性能、安全等技术指标;检查数据上链与共享落实情况;核查源代码、数据库设计等移交材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应限期整改并重验。未按期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报新建项目。

(四)项目验收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材料报区数据局备案。

 

第八章 项目运维

第十八条(运维申报)

已通过验收的数字化项目,正式运行至少满1年后方可申请运维费。硬件、产品软件及应用开发软件的质保/免费运维期分别不少于3年、1年、1年,均自验收合格日起算。算力、词元等资费按实按时申报。

(一)项目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二)运维费控制标准:硬件≤立项金额8%,软件≤立项金额10%。超出部分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运维项目申报需提交运维合同、台账及方案等。升级费用占原立项金额<30%可视必要性支持;≥30%应按新建项目申报,且当年运维费用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运维审批)

数字化项目运维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数据局受理项目运维申报后,应及时依规组织评审;投资额≥50万元的运维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运维项目评审重点:1.项目运行情况;2.项目已取得效益;3.运维机制和方案合理性;4.资金估算合理性。

(三)运维项目不支持的情形包括:1.未经区数据局立项批复;2.无验收报告;3.已经停止使用,或运维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4.未落实“数字化项目集约化建设指引”;5.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九章 结果反馈

第二十条(结果反馈)

区数据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结果反馈:

(一)所有评审结果须提交区数据局党组会审议,其中符合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项目须按区级程序决策。

(二)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区数据局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并将申报信息、评审意见等反馈申报单位,抄送区财政局。运维项目审议通过后,区数据局将项目申报信息、评审意见等反馈申报单位,抄送区财政局。

(三)区本级项目的立项文件将作为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十章 绩效管理和项目终止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估)

项目单位应就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障、创新服务开展综合评估并形成绩效报告。

区数据局结合运维审批,按运维绩效评估指标,不定期对项目运行、运维管理及集约化建设等开展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配置及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区数据局。

第二十二条(项目终止)

数字化项目运行后,如超期、业务调整致无法满足需求或预计无法达成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区数据局提交书面终止备案。项目终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结算,并及时进行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各部门按职责对数字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并定期抽查。发现违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达标,区数据局、财政局可通报并严控后续立项。区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涉密项目)

涉密数字化项目按照保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18〕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沪松府办〔2026〕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