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好农业生产设施贷款融资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和《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银办发〔2025〕230号)
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成都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农规〔2026〕1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约3200字,共20条,主要内容是:
1.明确相关定义
(1)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是指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的农业生产设施作为抵(质)押物,由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的活动。
(2)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是指借款人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在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并签订抵(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后,抵(质)押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信息登记备案的行为。
2.登记机构职责
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登记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信息查询及平台录入,并协助贷款人做好设施所有权管理和处置工作。
3.贷款关键要素
(1)贷款用途限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贷款条件为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持有《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等。
(3)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设施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4)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结合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5)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考LPR并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自主确定。
(6)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4.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应提交抵(质)押登记申请表、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贷款合同、抵(质)押合同、设施权属证书等材料。
5.登记类型及办理流程
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解押登记,登记机构应通过智慧蓉城农业农村城运分中心平台进行线上受理、审核,其中:
(1)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抵(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向抵(质)押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补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原因,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变更登记:贷款期间贷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续期登记:贷款期限延长的,借贷双方应在签订续期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4)解押登记:贷款结清后,抵(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构办理解押登记。
6.登记重要事项
(1)抵(质)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设施进行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
(2)同一资产不得重复设置顺位或最高额抵(质)押。
(3)设施所有权登记机构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受理抵(质)押物处置申请。
7.抵(质)押物处置与风险分担
(1)抵(质)押物处置应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下进行,可通过拍卖、租赁、流转等方式处置,所得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2)处置后仍未能足额清偿的,可按规定申请成都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金融与信息化处
联系人:刘冬梅
联系电话:028-61885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