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构建黄河流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沿黄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已在沿黄八省(区)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已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再次在沿黄八省(区)区域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前述两种情形统称为拟投资企业)或进行股权出质登记。

二、适用条件

申请适用互通互认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存有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自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限用区域或未超出限用区域;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或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三、不适用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方案:

(一)拟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

(二) 已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 已投资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 已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其他不适用情形。

四、实施路径

(一)企业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东变更、股权出质等登记业务时,填写《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并承诺不存在不适用情形。

(二)事前信用核验。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登记机关应认真审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存在不适用情形的,投资者应按市场监管总局《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三)事中互通互认。允许投资者持加盖已投资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加强事后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事后监管与执法,对发现提交虚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各省(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业务衔接,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改革意图,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局要严格按照适用主体条件和实施路径,加强风险防控,降低审批风险。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本方案自 2026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通互认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