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效率,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现将《顺义区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委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8日

顺义区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效率,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点状配套用地》,京规自发〔2026〕2号)、《关于提升乡村地区规划实施效能打通项目落地“最后一公里”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2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确需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建设的各类配套设施用地,用地类型分为建设用地类和非建设用地类两种类型,应符合《北京市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正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和准入标准要求。

二、准入标准及规模管控

(一)建设用地类行业标准

建设用地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具体建设标准以《点状配套用地》文件要求以及规综方案和建设方案予以明确,依据服务主导功能,进一步明确分类标准:

1.科技现代农林业配套设施:

主要用于服务科技现代农业、林业,包括种业创新、智慧产业、农林机械化、生态循环等。

一是种业创新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种业研发中心、科普展示中心、实验室、会议中心、仓储物流设施、办公区等种业研发、试验、品种培育相关的配套设施;

二是智慧农业、林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服务、展示中心、监测和调度中心、科普体验中心及数据采集和控制中心、技术推广中心、农林业服务中心、办公区等智慧农业、林业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

三是机械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农机库房、农资库房、维修车间、粮食烘干与仓储物流中心、办公区、新能源补给中心(如需)等现代农业和林业机械化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

四是生态循环农业、林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农林废弃物存放区、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区、有机肥加工区、仓储物流中心、科普展示中心、办公区等生态循环农业、林业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

2.农林产品加工及仓储物流配套设施:

主要用于服务农林产品加工及集采集配,包括农林产品加工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

一是农林产品加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农林产品保鲜及冷藏中心、检测中心、清洗及分拣区、加工及包装区、停车场、办公区等农林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

二是仓储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农林产品存储区、检测中心、预冷中心、保鲜及冷藏中心、停车场、办公区等农林产品仓储物流业发展相关的配套设施。

3.农林产品展销配套设施:

主要用于服务农林产品展示和销售,包括电商服务、展示销售等。

一是电商服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直播中心、农林产品加工及仓储中心、展示中心、创业孵化及培训中心、物流集配中心、办公区等农林产品电商服务配套设施;

二是展示销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中心、农林产品加工及仓储中心、物流集配中心、办公区等农林产品展示销售配套设施。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

主要用于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融合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游客集散中心、科普研学中心、乡村文创工坊、农事体验中心、农业文化展示中心、民俗文化体验设施、农林产品及文创商品展销服务设施、特色场景体验设施、儿童游乐设施、餐饮服务设施、户外露营配套设施、小型剧场、医疗及应急救援中心、配套绿化景观、停车场、厕所、办公区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

(二)规模管控

建设用地类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规模化经营区域(低于200亩的按《市指导意见》规定认定),优先布局于农业和林业生产经营集中片区,建筑主体所在的地块总面积不得超过土地流转面积的0.5%且最大不超过10亩。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层数不超过2层、房屋高度不超过9米,可按照功能分区需要采取单体或组合式建筑布局;如确因特殊生产需要(如高附加值设施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需要超限,或流转面积确需低于200亩的,必须由区级主管部门加强论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非建设用地类项目按照原地类管理。其中,设施农林业用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政策有关用地和建筑规模的管控要求,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单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超过200平方米,同一功能的小微配套设施相隔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0米。

三、实施办法

(一)建设用地类项目

1.项目谋划及储备阶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向镇级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论证报告、汇报文件,其中涉及土地流转的应附土地流转合同。项目论证报告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结合《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准入要求和建设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指导。

(2)镇级初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结合分区、镇域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统筹考虑镇域点状配套设施整体规划布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筑规模、功能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加强论证,充分征求农民主体意愿,听取责任规划师的意见。并校核是否需要对已批规划进行运行维护,做好优化衔接,核实土地流转情况,合理安排乡村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3)区级联审。镇级完成初审后,向区行业主管部门致函申请区级部门联审。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规划,对项目准入进行严格把关,将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纳入区级联审范畴。结合项目内容,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规自、农业农村、发改、经信、园林、经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储备区级联审会,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并出具会议纪要。对于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但符合政策导向的相关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内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4)项目储备及备案。区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联审的项目,纳入我区农林业领域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储备库,同时及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规自部门备案。

2.规综编制审批阶段

(1)规综编制及初步审查。项目经区级(市级)联审会审查同意后,镇政府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土地流转面积、转流合同附件、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经营年限、预期收益、联农带农计划、风貌设计,涉及社会主体参与的要明确各方权责、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退出机制;以下简称“规综”),并在编制完成后,进行初步审查。

(2)规综报审及批复。镇政府完成初步审查后,由项目主体向区规自分局提出审查申请。区规自分局依申请会同区级农业农村、经信、发改、园林、经管、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复。涉及规划运行维护的,同步将规划维护方案报区规自分局,按程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维护。

(3)规综成果备案。经区政府批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由区规自分局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衔接,作为执法监测的依据。

(4)多规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已批复的规综向区规自分局提出多规合一初审申请,区规自分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直接办理会商。

3.立项及多规会商阶段

(1)立项审批。在多规初审阶段,镇政府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建设分类,同步向区农业农村、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各相关部门配合出具意见。

(2)会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完成后向区规自分局提请多规合一平台会商;区规自分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后,出具会商意见函。

4.用地及施工许可审批阶段

(1)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占地手续。对于利用农村存量或低效建设用地且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申请报请区政府批复集体建设用地占地手续;对于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农转用手续后,依申请报请区政府批复集体建设用地占地手续

(2)规划及施工许可。项目取得会商意见函后,区规自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取得乡村规证后,由区住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5.核验、验收及登记阶段

项目竣工后,对于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由区规自分局依据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核验手续及核发不动产权证;对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由区规自分局、区住建委等行业部门依据申请办理规划(土地)核验、测绘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由区规自分局依据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6.其他情形

符合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二)非建设用地类

1.设施农林业用地项目

设施农林业用地项目,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审批程序。

2.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

对于符合功能引导、准入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应按照要求,将纳入储备库项目情况及时报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1)村级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按照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设施位置、规模、功能、建设标准,并向项目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

(2)镇级初审。镇政府按照原地类管理原则,结合镇域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建设规模、建设功能等内容进行初审。

(3)部门联审。初审完成后,镇政府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规自分局等部门召开区级部门联审会,联合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出具会议纪要,并上报区政府审批。

(4)批准及实施。项目取得区政府批准后,镇政府及时将项目建设方案及矢量数据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规自分局,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区规自分局将设施项目矢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执法监测的依据。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规自分局:负责统筹做好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政策执行的动态监测评估和优化完善,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全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总量、布局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预警和体检评估,运用执法监测等手段对权责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进行处置。负责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审查,乡村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土地)核验、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指导协助农转用手续办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业点状设施产业项目储备、联合审查、配合立项等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本行业建设用地类项目进行政策指导,会同属地政府落实抽查检查巡查制度;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市级备案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项目的市级报审。指导区级点状配套农业设施用地项目备案。

区文旅局:负责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点状设施产业项目储备、联合审查、配合立项等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本行业建设用地类项目进行政策指导,会同属地政府落实抽查检查巡查制度;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市级备案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项目的市级报审。

区经信局: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建设用地类项目进行政策指导、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属地政府落实抽查检查巡查制度。对本行业项目的市级备案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项目的市级报审。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立项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涉及林业产业等点状设施产业项目储备、联合审查、配合立项等行业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本行业建设用地类项目进行政策指导,会同属地政府落实抽查检查巡查制度;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市级备案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项目的市级报审。指导区级点状配套林业设施用地项目备案;配合开展涉及林草用地征占用审批或意见出具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权限内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区生态环境局:研提项目生态环境意见。

区经管站:结合点状配套设施管理政策及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对各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相关镇(街道):统筹做好点状配套用地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谋划、选址、规综编制、初审、申报、建设、验收及运营等全流程监管工作。在项目实施后,各镇(街道)应组织开展常态化服务监督和抽查检查巡查,健全运营应急管理预案,对于实施过程中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异化利用的,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

(二)建立全周期监管制度。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应建立储备入库、规范审批、合规建设、合法运营、有序退出的全周期监管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职责严格履行审查程序,确保项目符合政策和用地要求;各项目镇政府应加强事前资格审核、事中审批建设、事后运营监管,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运营主体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责、收益分配、债务债权、违约退出等责任,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三)加强负面清单管控。严禁以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项目为名,变相开发各类房地产项目,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设计,不得用于民宿、自住、租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实施细则需与市级指导意见结合使用,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适时结合综合判断进行修订。

附件:《北京市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正负面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