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6〕5号)已经2026年6月24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6月30日十四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提升创新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全市质量发展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在自愿申报前提下,不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5年评选一届,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

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各名额每届不超过3家(个)。已获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再受理申报。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同一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组织申报同一届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数量不超过2家(个),获奖数量不超过1家(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最新版《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于每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发布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中国质量协会团体标准T/CAQ1020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并借鉴国内先进质量活动评审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和秘书处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至新一届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批准成立之日止,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评审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

(四)协调评审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依据及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和标志使用;

(六)提出下一届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处理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

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等处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企业内部组织为单位,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有效的质量工具方法,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质量问题开展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有普遍推广意义;

(二)申报课题自主原创,无侵权、抄袭行为;成果应通过本企业内部评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QC小组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申报相关事项

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明确相关事项要求。

(二)申报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将申报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

秘书处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报组织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

秘书处根据“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组织建议名单。

(六)现场考评

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陈述答辩

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候选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报告。

(八)确定建议名单

秘书处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评审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建议名单。

(九)公示报批

秘书处对获奖建议名单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报组织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复核。申报组织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秘书处。秘书处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

获奖组织在获奖5年内,每年应当向秘书处提交绩效报告,秘书处根据需要收集组织相关绩效信息,获奖组织应当配合提供。

第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该组织不得申报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国家或省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