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省级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现予印发。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本级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2026年7月14日

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由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条  浙江省民政厅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主任分别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和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成员从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产生。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成员不交叉。

评估委员会负责初评结果审议和初评等级确认,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复核申请和举报裁定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社会组织评估实地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分类开展评估。

第十条  评估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评为5A级;80分及以上不到90分评为4A级;70分及以上不到80分评为3A级;60分及以上不到70分评为2A级;50分及以上不到60分评为1A级。得分低于50分,不予评估等级。

第十一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评估工作通知;

(二)审查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资格条件;

(三)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形成评估报告和初评等级;

(四)组织评估委员会审议;

(五)公示初评等级;

(六)处理复核申请和投诉举报;

(七)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评估工作,明确申报评估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对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依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认当年参评对象,并通过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对准予参评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初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会员、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了解和确认参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三)进行实地评估,实地查阅相关档案,与参评社会组织进行交流,当场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地评估的具体时间,由评估机构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参评社会组织。参评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供评估机构参考使用。对于评估机构提出的问题,参评社会组织认为可以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

初评不反馈具体分数。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按要求完成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计分,制作评估建议书,上报评估委员会,并同步提交当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初评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初评等级。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民政厅对初评等级审定后,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初评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民政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公示结果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对投诉举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裁定。

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听取社会组织陈述、核实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提交浙江省民政厅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复核决定为当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最终结果。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浙江省民政厅下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浙江省民政厅颁发证书和展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的公告,组织评估机构撰写《评估意见书》,具体指出参评社会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意见书》与评估结果公告文件一并发给参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浙江省民政厅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失实;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展示标志;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四)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五)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的情形。

被调整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退回浙江省民政厅,并换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展示标志;拒不退回的,由浙江省民政厅公告原证书和展示标志作废。调整后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2014年7月8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