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安全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3号),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安全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3号),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