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商务局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商务局 2026年7月15日 成都市商务局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开放引领相关决策部署,持续促进我市外经贸稳定发展,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支持赴境外参加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主体 参加由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含直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牵头在境外举行的重点经贸促进活动的企业和商协会(活动名单另行单独公布)。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 1. 在成都市正常经营。 2. 参加由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含直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牵头在境外举行的重点经贸促进活动。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 不是所申报的经贸活动中标服务单位。 注:1、2、3、4点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商协会 1.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正常开展活动。 2. 参加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含直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牵头在境外举行的重点经贸促进活动。 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 上一年度在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结论为“合格”。 5. 不是所申报的经贸活动承办或中标服务单位。 注:1、2、3、4、5点条件需同时满足。 三、实施期限 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的项目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审核和兑付,具体时间以届时印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支持标准 四川省商务厅或成都市商务局(含直属和代管事业单位)牵头在境外举行的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协会参与人员给予相应费用支持。为确保活动成效与组织质量,原则上单个团组企业与商协会数量不超过50家。 
五、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材料 1. 《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经费支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出行证明性材料 1. 出行人员为参团企业职工或法定代表人,须提供出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期限须覆盖出行期间);出行人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 出行人员为参团企业股东(包含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申报企业须提供股东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性材料。 3. 出行人员为参团商协会工作人员,须提供出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期限须覆盖出行期间);出行人员是商协会法定代表人,可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由活动牵头单位出具的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参加确认函(附件2)。 5. 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现场签到表(附件3)。 (三)出行人员票据凭证材料 1. 机票购买票据凭证复印件(需含票价及支付记录,以及出行人员的姓名、行程、时间,如电子/纸质登机牌、行程单等。可出具团体票)。 2. 活动当天和前/后一天(共2天)住宿费票据凭证。 (四)签约和履约情况 在经贸活动上实现签约且履约成效较好企业名单由活动牵头单位确认,并在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参加确认函(附件4—2)中体现。 (五)承诺书 申报出行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及同项目未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财政性支持资金承诺书(附件4)。 六、有关要求 (一)确保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同类政策支持。 七、其他 (一)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细则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系落实《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商贸促〔2026〕1号)文件,其执行期及有效期按该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商务厅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附件:1.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经费支持资金申请表 2.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参加确认函 3.境外重点经贸促进活动现场签到表 4.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