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构建宿州市特色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着力培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根据《宿州市“通济”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开展2026年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宿州市“通济”实验室
1.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2.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省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3.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4.具备创建省级及以上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基础和潜力。
(二)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
1.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一般为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综合实力、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较为突出。
2.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近3年每年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R&D经费支出不少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需近3年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丰硕的科研成果和完善的创新管理制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科研基础扎实,在产业标准、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居于较为突出,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
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能够基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攻关需求,开放共享创新资源,集聚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
4.共建单位与牵头单位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能够与牵头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优势互补。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应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鼓励各类型创新主体参与;共建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的,应在相关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能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科研支撑。共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5.联合体运行前,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应共同签署《宿州市XXX(产业领域名称)“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机构、攻关方向和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联合体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包括对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等,从而促进成员的利益与联合体的整体利益紧密结合,推动联合创新活动持续开展。
(三)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宿州市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信用良好,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2.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水平居市内一流。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五)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1.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
2.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
3.近2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平均年收入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
5.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成果转化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六)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
1.申报单位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七)宿州市产业创新研究院
1.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聚焦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主导(特色、新兴)产业布局建设。
3.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4.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联系人:张 璋0557-3022058,19556799708
(八)宿州市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中心
1.申报单位必须是宿州市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临床医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设施,具备病例床位资源优势,在申报领域的临床医学技术诊疗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能够为中心提供建设、运行和转化应用经费保障。
2.拥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丰富,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医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团队,能够广泛开展市内临床医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临床医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突出,近3年内,在申报领域取得一定的临床医学技术科研成果,申报领域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临床医学诊疗技术处于本领域较高水平。
联系人:葛绍康 0557-3060062,19855985158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8月21日之前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ah-szkj.com/#/login)在线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2.归口部门初审后,于8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函、汇总表);各高校院所、市直单位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再行通知报送。
3.宿州市“通济”实验室、“通济”创新联合体需根据《宿州市“通济”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通济”创新联合体组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归口部门审核后,8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函、建设方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同步报送)。
附件:
关于开展2026年宿州市“通济”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zip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