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26〕260号)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经项目保护单位申请填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提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拟调整名单,现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7月21日至2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反映(以邮戳或邮件日期为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63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二办公区)

联系电话:0991-8808972

电子邮箱:xjwltfyc@126.com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保护单位拟调整名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