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发挥急需紧缺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7月7日      

 

 

 

 

 

 

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发挥急需紧缺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开拓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是指以省级资金资助的方式,支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高水平人才,与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转化技术创新成果,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实现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点扶持区域是指突破菏泽鲁西崛起、振兴革命老区等战略实施区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区域。

第三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2026年—2030年,每年支持不超过90个人才项目,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方向为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现代化产业,以及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第四条  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申报、遴选、验收以及绩效管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等方面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五条  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人才项目以企业、引进的人才、项目三位一体的模式实施,申报主体为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人才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择优推荐、遴选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申报人才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存续期一年以上。

(二)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科研场所、研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必要的研发条件,能够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撑。

(三)依法诚信经营,生产运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

(四)已承担往年人才项目的,应当在该项目管理期结束后参与申报。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主要研究领域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有效契合申报项目。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拟攻克转化的关键技术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四)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与申报企业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并签订相应工作合同(协议),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全职引进的人才,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与申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引进海外人才的,申报企业应当对其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

(五)每人只能参与申报本计划的1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已承担往年项目的人才,应在该项目管理期结束后参与申报;已入选我省其他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应在管理期结束后参与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研发设计的新产品,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产业化。非产业化项目(包括现有生产工艺改造、生产设备升级和学术研究类项目等)不得申报。

(二)科学制定投资预算,总投资不低于拟申请资金的3倍,且项目建设资金能得到有效落实。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50%,主要用于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生产设备及研发仪器购置、厂房及实验室建设等。

(四)立项手续齐全,申报企业应当提供并明确以下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和建设起止年限等。

(五)申报企业应当提供环评、能评手续或节能证明。涉及厂房、实验室等建筑物的,需出具建设用地手续、施工许可等合规性证明材料。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七)两年内未获中央、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八)在重点扶持区域内落地。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

(一)申报企业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主营业务及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科技创新及研发能力等。

(二)引进人才情况,包括基本信息、三年内主要研究成果和获奖情况、引进时间及方式、在项目中的作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三)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实施意义,前期工作基础,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水平,总投资及预算构成,实施项目所产出的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标准、产能,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情况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信息属实、两年内未得到中央、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企业、人才、项目等具备申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内的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申报不实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择优拟定推荐名单,征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确认,择优拟定申报名单,征求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审、会评和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书要件的完整性、各类手续的合规性、投资构成的合理性等情况。

第十六条  会评主要评价人才与项目的契合度、技术的先进性、产业化能力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主要实地查看企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发条件、人才与企业的合作情况、产业化条件、有关资料原件。

第十八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人才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人才项目名单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公示期满,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人才项目计划,并将资金分配意见(含绩效目标表)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规定流程下达项目资助资金。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启动期拨付8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

列入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项目两类,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人才项目资助资金支持,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20%,根据初审、会评、尽职调查综合得分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才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对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周期长,不能在一年内完成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后,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按照申请书明确的工作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应当根据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协议),完成技术成果转化、专利申请、人才培养以及项目产业化等有关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负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

(一)项目研发经费。用于实验材料、测试、化验费用等必要的开支。

(二)项目业务经费。用于与项目相关的会议、差旅、咨询、交流合作和知识产权事务等必要的经费开支。此项费用不能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三)引进人才补助。用于支付引进人才工作报酬。此项费用不能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当开展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企业应当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引进人才履约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二)前期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前期检查,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三)验收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引进人才履约情况;

(二)技术研发及获得成果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投用情况;

(四)产业化目标完成情况;

(五)投资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分为通过、暂未通过和不通过。

验收通过的,按程序拨付20%的资助资金。

验收暂未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通过后,拨付20%的资助资金。

验收不通过的,停止拨付20%的资助资金,并根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收回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收回全部或部分启动期资助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将结题验收(含资金收回)和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验收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建立人才项目联系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全程跟踪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第三十一条  人才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可以终止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等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人才项目在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企业、引进人才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