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有序推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期间,纳入试点管理的所有项目,涵盖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项目规范、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安全高效”的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由经营主体自愿申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督导、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入库申报,开展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估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和建立项目储备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试点工作的闭环管理;牵头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会同第三方机构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县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的初步审核,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的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三)第三方机构
受市商务局委托,协助其做好制度制定、项目评审、实地督导及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市文旅、体育、卫健、民政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指导项目实施,协同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五)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非法人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2.项目申报主体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纳税记录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项目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三个支持方向相关的建设项目;
5.项目具有明确清晰的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实施计划,建设方案科学可行,具备实施条件(包括资金、场地、技术等)。已明确资金来源及投资计划,实体建设类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6.项目能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间建成并投入运营、产生绩效;
7.申报项目不得刻意拆分项目、整合项目,不得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
8.项目有关立项批文(审批、核准、备案),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基建,需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评文件等(针对实体建设类(含改造、提升)项目)。
9.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针对实体建设类(含改造、提升)项目)。
10.项目未获得中央同类专项资金重复支持,不存在违规违法记录或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第七条 试点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未在南昌注册登记的向项目建设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支持条件、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区商务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汇总形成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申报项目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
(四)公开公示。市商务局复核第三方评审结果后,提出试点项目清单,在局官网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最终名单。
第八条 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与试点政策支持方向的一致性。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展情况,总投资估算、投资明细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四)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主要实现功能、目标达成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由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视情上报至上级商务部门备案。新增项目按既定流程完成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日常督导制度,市商务局不定期以线上或现场走访形式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项目的常态化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督导制度有关要求,指导服务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试点方向推进项目,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偏差问题,汇总项目督导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同调度项目执行进度,总结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定期上报至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试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归其所有,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资产台账,切实履行资产保有、管护、运营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上述终止项目应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程序。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项目验收具体实施工作。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验收资料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第三方机构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应对照项目申请报告,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查验、集中答辩、专家会审等程序形式进行,有关资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和实物;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及试点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七)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及未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资金、国债支持的承诺书;
(八)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备案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建议,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验收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复核后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南昌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结束。试点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