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加强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
郑州市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加强文物
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管三必须”),加强文物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的通知》(豫办〔202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文物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三管三必须”原则为核心,构建覆盖全面、责任清晰、协同监管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二、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文物安全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推动落实市、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责任认领机制,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所有者直接责任。
(一)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市、区县(市)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职责为:
1.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并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
2.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建等规划。
3.区县(市)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4.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加强技防、消防、防雷等“三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文物保护和收藏单位“三防”基础设施全覆盖。
5.加强监管部门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履职事项清单落实本级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文物资源摸排、新发现线索及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工作,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和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具体职责为:
1.文物部门及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指导督促文物安全日常检查、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加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巡查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3.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4.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文博场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部门。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查处建设污染设施、开展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等违法行为,并依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应急、教育、资源规划、城建、城管、住房保障、园林、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退役军人、国防动员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8.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科技、工信、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9.政府有关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监管责任。
(三)文物管理、使用、所有者直接责任
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为:
1.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文物部门监管和行业监管。
2.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3.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三、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范围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发生被盗(掘)、火灾、倒塌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破坏及历史风貌遭受严重破坏,或市、区县(市)文物保护单位本体遭受严重破坏的;
(三)市、区县(市)文物保护单位发生多次被盗(掘)、大范围破坏、重大火灾、倒塌损毁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二、三级文物收藏单位及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司法机关以及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未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涉案珍贵文物损毁流失、后果严重的;
(六)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文物严重损毁、流失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文物安全巡查检查
对照责任体系与重大事故认定标准,常态化开展巡查排查、规范事故调查处置,从源头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文物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探索文物安全志愿服务工作模式。市、区县(市)政府应及时设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文物保护区域面积大、风险等级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领导干部包保制度。
(二)全市各类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直接责任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防雷等“三防”基础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针对性的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文物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
(四)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大检查,抽查各区县(市)文物安全检查情况。区县(市)文物部门对本辖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文物安全检查。区县(市)文物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文物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文物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高风险、文物密集区域加大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五)本辖区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政府成立调查组处理。涉及市、区县(市)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所在地政府成立调查组处理。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文物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调查处理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时间的,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六)巡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工作资料、实地核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及文物违法案件建立专项跟踪管理机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压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部署、一线统筹,依法依规开展巡查检查与安全事故处置。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由市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文物安全协同推进机制,通过会商共享、联动执法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推进文物安全物联视联智网系统建设,适时对各地文物消防安全智能化水平及能力进行评估和提升,持续深化文物安全智慧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