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高质量发展,现将《菏泽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分行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菏泽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进一步规范菏泽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持续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带动重点群体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小微企业为借款方,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公开招标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借款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符合条件人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脱贫人口;

(四)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四条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六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和逾期部分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小微企业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应向经办银行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只能申请1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经办流程

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向营业执照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因材料不实导致审核不通过、追回贴息资金等情形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进行放款审核,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原则上将审核至发放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因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后可适当延长放款期限。对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放款前,受理县区应将贷款档案报送菏泽市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系统贷款申请录入工作,并在贷款放款后报送贷款合同和借据,完成系统放款登记工作。

第五章贴息管理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市级统筹按季贴息。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的贴息资格审核,原则上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格审核结果报送至菏泽市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菏泽市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贴息审核并向申请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不予贴息:

(一)借款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离职且未及时补充;

(二)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三)借款企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审核、贷后管理;

(四)借款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贷款回收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企业按时履约还贷。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对逾期未还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企业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相关催收记录和证明材料。人社部门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代偿后由经办银行继续追偿,经追偿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约定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应在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担保基金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得高于80%。

第十九条市级担保基金对县区担保基金承担50%再担保责任,对县区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政策有效期内办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贴息资金均纳入“专项贴息计划”,贴息总上限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本办法对应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同一笔贷款不能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本办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