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供销合作社:
为推进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21日
黑龙江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薄弱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将大豆、玉米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作为重点内容,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加强对作业过程和效果的监督评价,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通过项目引导,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同一服务主体不能同时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门重复申报项目。
(二)补助重点。主要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可围绕单环节、多环节进行补助。重点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优先支持服务主体运用气力式播种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在大豆、玉米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水肥一体化、大垄密植、侧深施肥、一喷多促等技术,水稻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智能浸种催芽、基质育秧、钵育摆插、侧深施肥、绿色防控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项目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先补助大豆作物社会化服务,可探索将集中育秧、烘干等环节纳入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并研究制定补助标准和实施流程等内容。服务小农户面积(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占比要达到60%以上。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总额(服务价格不含农资)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70元。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服务价格的30%顶格补助,优先保障。项目县(市、区)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省级下达的绩效面积,可摊薄使用项目资金,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资金不摊薄使用(整县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除外)。同一环节要实行县域内统一补助标准,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参照各县补助标准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进行补助,不能超出所在县补助标准。国家已单独支持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社会化服务项目不再补助重复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与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同一地块,非小农户的托管户获得粮油规模主体单产提升项目补助,服务主体不能获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四)补助方式。采取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即服务主体完成服务环节,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验收合格后,对服务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坚持通过项目补助培育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每年获得项目补助金额设定上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绩效面积。对单环节和多环节社会化服务,需要将作业亩数按权重折合计算为绩效面积,公式为:社会化服务绩效面积=“耕”环节作业面积×35%+“种”环节作业面积×26%+“防”环节作业面积×13%+“收”环节作业面积×26%。
(六)主体选取。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县(市、区)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实施流程
(一)制定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补助资金上限及组织实施流程,并在县域内进行公示宣传,县级方案要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审核把关后,于本方案下发后30日内,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名录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项目补助政策要求,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制定服务主体名录库备案的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和监管等具体管理办法,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根据县级规定,通过自愿申报、乡镇推荐、县级审核公示等程序纳入县级名录库。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由供销合作社系统参照本方案明确的主体选取方式确定。要及时跟踪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研究制定并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指导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价格、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开展服务时,各作业环节要填写服务作业确认单,由作业方和农户(或有授权证明的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县级采取线上平台验收的,农户可通过平台确认服务作业信息及农户满意度。鼓励完全成本保险向托管服务地块倾斜。
(四)终端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机端监测设备应用,旱田确保“耕、种、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水田确保“收”环节的监测数据上传平台,将平台显示的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可根据使用轨迹数据验收的成熟度,逐步推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核对社会化服务真实性,减少入户验收程序及纸质材料备案。
(五)核实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制定验收方案或指引,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和供销合作社分别组织项目验收。鼓励优先通过平台验收,重点围绕服务合同、作业证明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方面进行核实,确保服务面积真实。有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或参与验收,要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环节影响项目质量和进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能完全依赖第三方机构,项目出现问题,主管部门仍然承担监管责任。
(六)监督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项目监管,定期指导和抽查县级组织发动、具体实施、资金拨付等情况。对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必要措施(调度、提示、通报、约谈、移交等),督促县级及时整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督促同级供销社,加强对项目的调度、指导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接项目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接受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人员与服务主体串通弄虚作假造成骗取、套取项目补助等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行使监管职责,依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内部工作规程》《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支农相关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因上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仍无法避免的工作落实不力情形,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可依法依规申请减轻或免除责任。
(七)资金拨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对项目核实验收完成后,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拨付的资金总额和验收合格面积,测算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在2026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
(八)公开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要求,可通过政府网站、融媒体、公众号、乡(镇)和村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对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选取条件、主体选取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资金使用。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十)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完成后要做好绩效评价及项目总结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项目任务实施和资金分配相挂钩。要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年度需求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申报、主体选取、日常监督、项目验收、公示公开、申请资金兑付、绩效自评、系统数据填报和材料归档等工作。有条件的项目县(市、区)应保障工作经费,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完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调度、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