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水利局,高区农业发展局,经区建设局,临港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权改革工作部署,威海市水务局制定《威海市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威海市水务局
2026年7月20日
威海市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再生水配置利用市场化作用,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再生水用水权交易,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等其他非常规水用水权置换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是指对再生水用水权进行确权,利用再生水用水权置换常规水用水指标,以及进行市场化流转的行为。河湖生态补水、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暂不纳入本办法。
第四条再生水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区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监督管理、再生水用水量审核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再生水用水权认定
第六条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可依规申请再生水用水权确权登记。
第七条使用再生水的单位申请再生水用水权确权登记时,应当向区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应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定后由区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详见附件1),明确再生水用水权总量、有效期等关键要素。
《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仅作为常规水用水指标置换依据,不做其他用途,发放对象为独立的法人或个人。
第九条再生水用水权确权登记有效期限不宜超过1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再生水用水权确权登记。
第三章 再生水用水权置换交易
第十条已取得《再生水用水权属凭证》的用水单位,可按比例置换常规水用水指标,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用水权属凭证》(详见附件2),常规水用水指标来源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指标。《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指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全市再生水利用规模、市级收储指标水量,逐年核定置换比例。再生水置换常规水用水指标实行减量置换,每立方米再生水置换不超过0.8立方米常规水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已明晰再生水用水权的单位开展置换交易时,应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置换的常规水用水指标可用于办理取水许可或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
置换或交易获得的常规水水指标办理取水许可证时,不占用区市(开发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再生水用水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指导与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十四条利用再生水置换的常规水用水指标应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置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报原下达用水计划或调度方案部门,调整用水计划或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利用再生水置换常规水用水指标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使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用。
第十六条存在违规转让再生水用水权、再生水用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监督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威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