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经评估,现决定对《崇明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奖励办法》(沪崇市监规〔2023〕1号)予以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