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2日

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数据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工作资助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给予后补助性质的资金资助。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主要分为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两类。知识产权工作资助所需经费,在每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第四条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目标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茂名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

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合理分配、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资助资金。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划拨等工作。

国家、省下达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

第六条专利转化运用资助。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以受让、许可等方式购买发明专利所有权或专利申请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0%资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每件发明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一)发明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属于茂名市内企事业单位;

(二)发明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必须为非关联交易,且该专利在本市实现产业化应用。

第七条商标资助。

(一)对首次获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并已投入市场使用的商标权利人,给予每件商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主体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

(二)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权利人,按成功注册的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成功注册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2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属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同一主体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商标资助申报截止之日前,商标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让的,仅资助商标受让人。商标权人的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八条地理标志资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同时符合第七条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

第九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一)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分级评价,取得等级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实际交易额一次性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申请主体通过质押知识产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质押融资实际贷款额的1%予以一次性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且申报当年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对我市注册企业,购买除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外的知识产权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资助。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运用资助。

对新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十四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资助。

(一)在境外提起侵权诉讼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获得境外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最终判定被告侵权成立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案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资助金额5万元。

(二)应对境外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专利商标侵权诉讼或行政调查,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或以侵权不成立达成和解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资助金额5万元。应对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执行。

(三)应对商标境外抢注维权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应对商标抢注,最终异议或无效成功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每案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案最高资助金额5万元。

(四)在境外提起侵权仲裁资助。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仲裁并维权成功的,给予实际维权成本50%金额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上述每案仅可申请一次资助,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型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请人应在取得生效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一)在国内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被诉专利侵权的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最终成功无效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件成功无效的专利,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助,同一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

(二)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境外对相关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成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美国、英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最高资助金额10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资助金额5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在国内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经司法、仲裁获得胜诉生效文书的案件,每个案件给予实际维权成本20%的资助,同一主体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调解组织资助。

支持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依法备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资助5万元。

第四章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原则上当年资助上一年项目。

第十九条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及省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如申报资助总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则等比例压减资助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涉及同时符合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由申请主体自行选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各类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各类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助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二)资料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限期予以补正并重新提交。

(三)集体研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资助名单。

(四)名单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名单,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五)资助通知与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部追回所获资助资金,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将申报人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