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

2026年7月20日

 

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深化质量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支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药品)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技术支撑能力以及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重点突出、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于因素法分配的,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对于项目法分配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审核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拨付专项资金;指导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按时完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质量强省奖补、市场监管专项工作及技术能力建设补助、药品监管专项工作及技术能力建设补助、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补助、知识产权发展奖补等。

第十条“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指对通过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质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质量强省奖补,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主要包括:

(一)标准化项目

1. 主导制修订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

2.主导制修订并完成发布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

3. 主导制定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主导修订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

4.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实质性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性科技、产业和标准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

5. 新批准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6.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中国标准海外应用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

(二)计量项目

1.主导制定并完成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企业(组织)。

2.新批准成立的全国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专项工作补助,主要支持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安全监管、综合执法、专项整治、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等专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将省级事权委托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或从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抽调人力和技术资源开展属于省级事权的市场监管专项工作,以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补助,主要支持省市场监管局规划立项的重点科技项目、新批准筹建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批准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由省市场监管局应急性立项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等。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补助,主要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专利转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省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市县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保护、服务以及试点示范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药品监管专项工作补助,主要支持省药监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抽检、执法监管、稽查办案、专项整治和不良反应、药物滥用风险监测等专项工作,以及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

第十七条 药品监管技术能力建设补助,主要支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技术机构提升监管能力,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和运维、药品执法装备配备和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相关领域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因素、权重和调节系数可以按年度适时调整,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提出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非竞争性项目应根据有关资格认定结果或政策文件,按标准给予支持;竞争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先入库、后支持”;国家和省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贴息比例和贷款发放时间顺序分配,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实施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出申请。贴息比例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预算规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经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质量强省奖补资金按照上年度有关标准发布、技术机构和试点批准名单,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分配,实施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出申请。

(一)标准化项目。

1.对主导制修订并完成发布国际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60万元和4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主导制修订并完成发布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按不超过4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主导制定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组织),按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修订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业标准的企业(组织),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实质性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性科技、产业和标准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对新批准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中国标准海外应用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计量项目。

1.对主导制定并完成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企业(组织),按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批准成立的全国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标准化或计量项目奖补条件的,不享受奖励。企业(组织)或个人若同时符合标准化或计量项目奖补条件的,当年可同时享受。同一个企业(组织)当年同时有多个标准化或计量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标准化奖励或计量奖励中最高的一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同时主导制修订两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可适当增加奖励,一个企业(组织)最多增加奖励20万元,且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专项工作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80%、业务因素占2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全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工作综合考核结果等适当调整。

基本因素包括各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数量、食品小作坊数量和食品经营主体数量(权重10%);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数量(权重20%);在用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压力管道)(权重20%);市场监管基层分局数量(权重30%)。业务因素包括各地市场监管稽查执法、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价格执法等专项执法案件数量(权重20%)。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资金采用项目法,按照省以下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项目立项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分配。对新批准立项的国家质检(计量)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批准立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应急技术能力建设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

技术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科研项目、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计量测试中心等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结果公示和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 药品安全抽检和普通化妆品备案核查工作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任务量和支出标准据实结算。

国家抽检任务以国家药监局下达的任务量为依据,按照药品每个品种100万元、化妆品每个批次0.5万元、医疗器械每年20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

省级抽检任务以省药监局制定的年度药品抽检计划为依据,按照进口化学药品每个批次0.43万元、其他药品每个批次0.35万元、化妆品每个批次0.5万元、医疗器械每年5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

抽检药品购样资金根据各地方实际售价计算。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技术核查任务以省药监局确认的核查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个批次15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基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6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调整。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20%)、地域面积(权重5%)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权重15%),业务因素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权重60%)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重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省级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按照“先入库、后支持”的原则,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分配。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项的补助,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专利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补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等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发展奖补资金分为定额奖补和综合奖补。

(一)定额奖补按项目获批数量和奖补标准测算。奖补标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100万元/个、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无锡)200万元/次。

(二)综合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知识产权综合指数(权重10%)、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情况(权重20%)、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情况(权重20%)、知识产权平台载体建设情况(权重10%)、承担国家和省级专项试点或其他重点工作情况(权重20%)、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等,结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下达资金。

省财政厅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的方式,于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市场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变更实施方案的,涉及资金一律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和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的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应当按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发现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应当按规定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及技术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行〔2020〕87号)、《江苏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行〔202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