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26年7月16日

(主动公开)

 贵州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务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贵州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验收、拨付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填报商务部相关业务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州)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商务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政策文件要求,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主体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主要包括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支持培育消费品牌、更新消费载体、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消费领域的普及应用等。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统筹支持商贸流通发展,推进市场改造升级,助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数字化、国际化及业态创新;加快县域商业、县乡村物流、城市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完善绿色回收与供应链体系。同时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冷链仓储设施建设。推进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补齐农村、民族地区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体系,引导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冷链、加工、配送等设施设备。

(三)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

(三)遵守法律法规,近三年无失信及欠税行为。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商务厅根据各地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测算因素及权重包括: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7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文件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由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委托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对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公示无异议,省商务厅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采用因素法加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商务厅根据各地项目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评审,省商务厅根据评审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商务厅、财政厅确定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支持主体。

第九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二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除中央以项目方式下达的资金外,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分解下达,同步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围绕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需要和目标,做好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并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及有关具体要求。省商务厅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各市(州)商务局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和申报程序,组织有关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项目单位直接报送省商务厅或按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需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的项目,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我省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同步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需由省商务厅组织评审的项目,建立评审机制,省商务厅对市(州)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审或专家联合评审和资金管理部门会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各类项目评审方式按其情况可采取单一评审或多种评审方式组合。

省商务厅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评审、整理和汇总、确定支持对象工作。评审重点内容、标准等有关事宜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七条按照专项资金年度政策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需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省商务厅组织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向省商务厅提出清算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省商务厅和市(州)、县(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有效避免“钱等项目”的问题;在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由省商务厅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细则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市(州)商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下达当地的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绩效申报,于次年2月上旬将绩效自评报告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省商务厅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