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强化成果导向,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实现绩效目标,现将新修订的《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3日
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强化成果导向,确保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达成绩效目标,根据《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发〔2025〕69号)和《呼伦贝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发〔2025〕7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经呼伦贝尔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各类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建设、总体统筹。
第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承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安排、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归档以及对已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及评价结果开展随机抽查等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进展、研判分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等。
第四条 各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市直各部门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须配合做好所辖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工作,并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从严把关。综合绩效评价会议应邀请归口管理部门参加。
第五条 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下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初审,由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评前审查和综合绩效评价,并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果报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初审,由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评前审查并会同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经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需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审查,并按照管理要求,对科研档案材料负责。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于实施期满3个月内,填写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附件3),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各项指标的,可提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提前时间不超过项目实施周期的1/3。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前,完成财务审计。
第九条 专业机构重点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并提出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提交的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三)财务凭证的完整性;
(四)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是否标注“受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名称、项目立项编号等。
第十条 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项目可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最多修改2次,每次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修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向专业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不通过”“结题”,之后由专业机构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定。
第四章 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项目任务完成方面,重点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成果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以下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佐证材料:
(一)项目实施期内投稿或发表的论文;
(二)教育部或科技部等国家部委授权的论文检索机构出具的SCI或EI论文检索报告;
(三)项目实施期内申请并取得或申请并受理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实施期内制定的已送审或发布的标准;
(五)任务书中约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报告、工艺路线等正式制定或发布实施证明材料;
(六)任务书中约定成果转化要求的应用证明材料;
(七)特种材料、仪器、设备等的有效检测、鉴定报告;
(八)第三方评估测试和用户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定量方面,参照《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技术专家个人评分表》(附件4)、《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专家个人评分表》(附件5)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在定性方面,要突出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作用的评价,突出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评价,突出对项目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的评价等。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可采取同行评价包括通讯评价、会议评价、现场评价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通讯评价是指专家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个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评价是指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牵头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家组进行质询;
(三)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评价是指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约定时间和地点,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进行评价。
(一)专家组所有成员进驻承担单位,程序包括:
1.项目牵头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2.专家组进行现场查看或测试;
3.专家组开展质询、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二)专家组先行派出2~3名专家考察现场,然后通过组织会议形式进行评议。程序包括:
1.专家组听取赴现场考察专家的报告;
2.项目牵头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3.专家组进行质询;
4.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组织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负责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到期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分工、时间安排,以及对已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及评价结果开展随机抽查的计划等。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原则上应选聘同行业、同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一般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如专家与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专家原则上应在呼伦贝尔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综合绩效评价需要,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
第二十条 专家以任务书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专家须认真阅读评审专家须知,签署回避声明书、科研诚信承诺书,参与评审工作人员签署工作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附件7、8、9、10)。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3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因主观因素导致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不通过的,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第二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结论为不通过。
综合绩效评价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总计100分。
(一)分数90分(含)以上,超额完成指标任务或有重大成果的项目评定为优秀;
(二)分数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全部完成指标任务的项目评定为良好;
(三)分数75分以下、60分(含)以上,基本完成指标任务的项目评定为合格;
(四)分数60分以下,未完成指标任务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五)财务专家评分为0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需要精准描述评分原因)。
第二十五条 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暂缓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在评价工作结束1个月内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主管业务科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专业机构需按照市科技局科研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公开制度,评价结论审定后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价结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呼科发〔2022〕62号)同时废止,已完成评前审查待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按原规程执行。
附件: 1.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表
2.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提交材料清单
3.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4.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技术专家个人评分表
5.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专家个人评分表
6.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组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
7.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
8.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回避声明书
9.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科研诚信承诺书
10.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
11.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模板
12.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13.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基本信息表
14.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单位意见
15.呼伦贝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归档材料目录
附件1-15请下载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