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对所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一)直管企业是指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二)所属企业是指直管企业所属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三)参股企业是指由新区管委会、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直管企业或所属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区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直管企业和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法人治理机构和经营决策机制等其他安排,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有控制力或主导权。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机制,坚持增强企业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

第六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研究审议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

(一)研究审议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新区国有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以下事项:新区国有企业1亿元以上的国有股权转让、非股权资产处置、增资扩股,以及涉及新区国有控股权变动、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直管企业或一级参股企业(新区管委会、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三)研究审议新区国有企业在国内外重大的投资参股、增资扩股、新上重大项目、上市等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直管企业、一级参股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上市、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2.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国有股权转让、非股权资产处置、增资扩股。

(四)研究审议其他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所属企业、二级及以下参股企业(直管企业、所属企业持股的参股企业)的设立、增减注册资本、上市、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2.新区国有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3.新区国有企业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国有股权转让、非股权资产处置、增资扩股,以及涉及新区国有控股权变动、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所属企业或二级及以下参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上述第(一)(二)项事项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新区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三)项事项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第(四)项事项由新区管委会审定,具体由新区分管国资国企区领导、分管产业发展区领导(如涉及)、分管自然资源区领导(如涉及)召开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二)统筹协调新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服务新区国有企业改革。

(三)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

(四)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新区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清单以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第九条 直管企业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新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展战略,紧扣国资国企基础性、公共性、先导性功能,主动作为,服务大局、服务城市、服务产业、服务民生。

(三)坚持依法治理、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四)依法对其所属企业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防范体系。

(六)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七)完成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承担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参股企业的决策事项,除本办法及配套国资管理制度有特别规定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的约定执行。

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新区国有企业应当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

第二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新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增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新区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新区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五条新区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深入推进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一把手”和领导人员监督机制,严格领导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纪检监察、财务总监、内审、内控、风控等协同联动的大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可以直接协议交易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新区各级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应按照出资人的指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负责拟订其公司章程或提出修订草案,报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审批;所属企业负责拟订其公司章程或提出修订草案,经直管企业审定后,报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通过组织年度预算、财务决算和财务审计等方式,对直管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新区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报销支付等财务重要制度并严格执行,全面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定期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月、季、年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新区国有企业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财务制度中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和标准明确会议、接待、差旅、培训等费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新区对国有企业上述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直管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章 投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对新区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可采取年度预算、事前批准、事中检查和事后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坚持审慎原则,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为新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项目的落实、投资效益、风险控制及投资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新区国有企业应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控制融资规模,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新区国有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和担保。

第二十八条 参股企业融资贷款、对外借款和担保,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区国有企业实行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第三十条新区国有企业应按照科学、高效、精简原则,对标市场、对标先进合理确定企业人员规模控制数,提倡控本增效,用人需求应优先在集团内部统筹安排和调配解决,员工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第三十一条新区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员工岗位职级管理、轮岗交流、员工培训、人员培养与锻炼机制,提升员工素质与能力,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打造结构合理、专业素质优良的员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由新区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按照新区相关规定执行;中层干部等其他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可视工作需要,根据监管制度、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或向直管企业、一级参股企业推荐外部董事等,相关选聘、管理和考核规定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国有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机制,突出战略管理、股东回报,“一企一策”实施精准考核,注重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发企业家精神。

第三十五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对直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和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直管企业应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现薪酬差异化分配。

第三十七条新区国有企业应加强企业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差距,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员工薪酬、岗位职级调整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第三十八条 新区国有企业年度薪酬实行总额控制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人员薪酬预算方案一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应严格执行,未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违法违纪,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分别视具体情形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新区国有企业集体作出的决定违规违纪违法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办法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产权管理、投融资管理、资产评估、业绩考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鹏管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