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种业中心:

为规范成都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流程,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现将《成都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0日

成都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质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成都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流程,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参照《四川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一)储备范围。市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类。救灾主要储备适宜灾后补种改种的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短生育期农作物种子和蔬菜、大豆、杂粮杂豆等作物种子。备荒主要储备生产需求量大的玉米、水稻、油菜等作物杂交品种和玉米、水稻亲本种子。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适宜成都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储备种子应为当年新产种子。

(二)承储企业条件。一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二是在成都市内自有仓库、晒场,检验条件能力满足储备需求,有专业储备、检验技术人员;三是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未发生过种子质量事故,并自愿承担种子储备任务和风险。同年度已承担国家、省级种子储备的企业不再承担。

(三)工作流程。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每年不低于15万公斤,其中救灾储备种子不低于3万公斤,备荒储备种子不低于12万公斤。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经对申报企业资质审查后,组建专家组,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初步遴选出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储企业名单,并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合同中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等内容。

(四)承储要求。一是合同签订后,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违约,及时按照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建立档案;二是储备种子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三是承储企业必须在种子入库前、越夏中和调用出库前等关键环节,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检测和数量核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合格、数量充足;四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因天气等不可逆因素影响到任务落实的,须提供制种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灾证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五是储备种子要专库或专区存放,符合《农作物种子贮藏》(GB/T7415-2008)的要求,每个堆垛上应注明堆号、品种、种子批号、种子数量、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种子水分、净度、发芽率和纯度。

(五)承储周期。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至下年10月31日(马铃薯储备期从当年11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储备期满后,由种子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二、储备费用

(六)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储备补助标准参照省厅现行标准执行,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七)资金拨付。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各承储企业拨付储备补贴资金。

(八)资金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三、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九)储备种调用权。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十)调用条件。因灾改种补种需调用救灾种子的,由灾害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后,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调用申请。因市场供应紧缺等原因需调用备荒种子的,由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调用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予以批复。

(十一)调出程序。承储企业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在十日内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十二)调用价格。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调用当时的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承储单位商定,调用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十三)调用情况报告。调用结束后,调出企业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成都市农业种业资源保护管理中心。

四、监督与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处统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并监督检查;成都市农业种业资源保护管理中心负责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具体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储备任务落实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十五)实施总结。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成都市农业种业资源保护管理中心,由成都市农业种业资源保护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惩戒措施。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九)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的,擅自调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至5年承储资格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并取消当年尚未拨付的储备补贴资金。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