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8日

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以及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见习人员范围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 16 至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

经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且符合条件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第四条 见习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确定,自愿开展见习工作,主动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和国家机关。

第五条 见习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期限一般为 3 至 12 个月。每人只能参加1次就业见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六条 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指导落实见习政策;

(二)确定见习年度计划;

(三)落实见习单位确认手续;

(四)复审见习补贴,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五)统筹管理和监督见习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见习工作,对见习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审核见习单位资格申请,出具审核报告;

(三)收集整理、分类汇总本行政区域见习岗位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见习资源;

(五)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见习日常管理、跟踪服务,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见习相关数据,按季度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见习工作情况;

(七)受理、审核见习补贴,出具审核报告;

(八)承办与见习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落实见习补贴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见习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见习单位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社、财政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见习管理制度;

(二)积极开发见习岗位,为接收见习人员创造条件;

(三)与达成意向的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及时申请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委派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工作;

(五)建立见习人员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

(六)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七)通过银行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八)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见习鉴定报告;

(九)留用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就业;

(十)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证等见习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拥有健全的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能够自主决定接收人员见习并具有独立财务;

(三)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配备专业的见习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四)能够提供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五)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垫支见习生活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七)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的确定

(一)单位申报。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 1)、陕西省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 2)、陕西省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 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等申报资料;

(二)实地考察。收到申报资料原则上 15 个工作日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并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经营状况、管理水平、 岗位需求等情况进行考察,填写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考察意见表(附件4),报送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对考察不符合见习单位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三)确定公布。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考察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其见习单位资格长期有效。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连续2年(含)未开展见习工作、未接收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专精特新”企业可适度放宽;

(二)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时间,套取、骗取见习补贴;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

(四)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五)见习工作不接受人社、财政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六)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七)其他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

终止见习单位资格,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见习单位发生上述(二)至(七)条情况的,其见习资格自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单位注销的,其见习单位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参加就业见习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登记。有见习意愿、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登录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1.85.55.147:8017/sxjyjx/gotologin)填写相关信息,向意向见习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其个人情况,推荐见习单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身份信息由人社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应进行沟通交流、双向选择,初步达成意向且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出实地考察要求的,见习单位应予以安排。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附件7);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重新选择见习单位,或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见习单位。

第十五条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材料包括: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并将办理结果通知见习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上岗见习。见习单位收到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通知后,按见习协议约定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未收到通知的见习单位,不得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见习人员升学的,见习期终止。

第五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限内享受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人社、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至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列支;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由见习单位按规定申报。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取基本生活补贴直补个人的方式。补贴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助。

第十九条 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申报

(一)见习人员依据见习协议上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向其发放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在见习结束后及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全面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合规性、上岗见习和见习补贴发放的真实性等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见习补贴审核报告,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办理凭证复印件;

(三)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复审,主要审查申报程序的规范性、适用政策的合理性、补贴金额的准确性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检查落实等情况,负责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对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单位,按照满足条件人数,给予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见习单位年度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按规定标准追加发放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就业见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见习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共同做好见习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应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求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半年集中发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见习人员上岗期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逐人核实见习上岗情况,至少与该单位 20%的见习人员面谈,了解掌握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陕西省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6)。同时,每季度对见习人员进行一次电话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 30%。每次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作为见习补贴审核和见习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见习单位资格管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见习单位资格,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垫支、申领、审核和拨付见习生活补贴。

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违规安排未办理保险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由见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见习单位应履行职责,做好见习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发生的问题,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单位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

(二)已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见习;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

(四)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见习单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见习岗位各项工作。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

(一)未及时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贴;

(三)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四)安排见习人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岗位见习;

(五)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

第三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限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均应在终止见习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5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中关于见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附件:1.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陕西省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

3.陕西省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

4.陕西省就业见习单位考察意见表

5.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6.陕西省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情况登记表

7.陕西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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