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6〕89号),现将2026年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资金已提前下达(详见浙财文〔2025〕40号),相应追加你市、县(市)和省级单位2026年度“2070799其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请进一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6年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分配表

2.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2026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