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6〕4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按不超过年化1%的利率给予利息补贴。二是质量强省奖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计量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三是市场监管专项工作及技术能力建设补助,支持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专项整治、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等专项工作,基层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重点科技项目,国家级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及应急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等。四是药品监管专项工作及技术能力建设补助,支持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的药品安全抽检、执法监管、稽查办案、专项整治和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等专项工作,支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技术机构提升监管能力,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和运维、药品执法装备配备和业务培训等。五是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补助,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专利转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省级重点项目。六是知识产权发展奖补,支持市县围绕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保护、服务以及试点示范等工作。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如何界定省级部门职责分工的?
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界定的省级部门职责如下: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于因素法分配的,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对于项目法分配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如何界定市县部门职责分工的?
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界定的市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拨付专项资金;指导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按时完成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按时完成省级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专项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答:“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和质量强省奖补资金实施“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出申请,“苏质贷”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贴息比例和期限可以根据资金预算规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经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另行规定;质量强省奖补资金按照上年度有关标准发布、技术机构和试点批准名单,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分配。市场监管专项工作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市场监管技术能力建设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药品安全抽检和普通化妆品备案核查工作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任务量和支出标准据实结算;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基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重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省级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知识产权发展奖补资金分为定额奖补和综合奖补,定额奖补按项目获批数量和奖补标准测算,综合奖补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相关领域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因素、权重和调节系数可以按年度适时调整,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提出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非竞争性项目应根据有关资格认定结果或政策文件,按标准给予支持;竞争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储备库,实施“先入库、后支持”;国家和省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五、专项资金下达的程序是什么?
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下达资金。省财政厅采取提前下达预算方式,于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市场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六、专项资金在监督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变更实施方案的,涉及资金一律收回。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七、专项资金在绩效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财政和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的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应当按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控,发现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应当按规定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药监局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