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联动实施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6〕24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强市,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联动实施是指对省科技厅立项的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市级资金按省财政直接奖补支持额度1:1比例给予联动支持,省市两级实行一体化设计、一体化配置、一体化管理。市级联动支持资金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保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推进提升工程项目联动落地,指导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准确把握项目申报条件及流程规范。结合各区(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等,核定各区(市)推荐名额,经择优遴选按照省级核定推荐名额推荐至省科技厅。统筹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落实省立项项目联动支持。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提升工程项目全流程管理与服务保障。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市级核定额度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常态化跟踪项目进展,动态排查实施风险,视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科技局。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资金、规范项目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配合开展现场考察、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及配套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合作单位接受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提升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须符合《省管理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项目应契合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布局以及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聚焦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
第七条 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市科技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材料要求、推荐时限、名额分配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厅云平台规范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核定推荐名额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各区(市)核定推荐名额内的项目进行受理,经择优遴选后按核定名额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九条 对通过省科技厅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市级立项通知、拨付联动支持资金。若项目省拨财政资金及市联动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单位应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第十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统筹协调、年度绩效评价、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等过程管理以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省科技厅对项目作出终止、撤销、资金收回等处理决定的,市级按照省级处置标准,落实一体化联动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细则实施期间,若省级政策作出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