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商务、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决策部署,加力实施好2026年全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提振消费,进一步做好我区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持续巩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成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标准
第一条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按照“交一购一”原则,交售个人名下报废老旧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按车辆最终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其中,换购电动摩托车的,单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换购电动自行车的,单辆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每位消费者政策实施期内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
第二章补贴方式及流程
第二条 补贴方式。按照“先领资格、再购车、后补贴”的方式实施,消费者通过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平台领取补贴资格,将旧车交售至符合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新购符合标准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消费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条 补贴流程。按照“便于监管、易于操作、惠民便民”原则,执行如下流程:
(一)网点确立。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遴选确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企业,指导企业设立回收网点,便利群众就近办理电动车辆交旧业务。
(二)资格领取。消费者登录通过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平台,完成实名认证,领取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格。
(三)旧车回收。消费者就近前往回收网点交售老旧车辆;回收网点现场核验车辆相关信息,规范登记台账,向消费者出具收旧证明材料。
(四)新车购置登记。消费者自主选择自治区内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取得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五)补贴线上申报。消费者登录第三方平台,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信息、收旧证明材料、新车合格证、销售发票及新购车辆悬挂号牌后的车辆照片等材料,提交领取补贴申请。交旧车辆与新购车辆所有人须为同一自然人。
(六)回收闭环管理。经遴选确定的回收处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回收车辆实施规范拆解处置,不得将整车或核心部件翻新流入二手市场,形成收旧、拆解、资源化利用闭环管理。加强废旧蓄电池储存、运输环节安全管理,全部交售具备资质的专业处置企业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留存完整交售凭证,严防废旧电池流入非法渠道。
(七)补贴审核兑付。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将补贴资金兑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退货处理。补贴资金兑付前消费者发生退货的,对应补贴申请自动终止,补贴资金不予兑付。补贴资金兑付后消费者发生退货的,消费者应主动将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全额退回指定财政账户;销售主体应当及时将退货信息告知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补贴资金追缴相关工作。发生退货的订单,视同消费者已使用本次以旧换新补贴资格。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金管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地方补贴资金从2026年自治区以旧换新配套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区)不得提高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到期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
第五条 建立服务监管平台。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公开遴选确定2026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平台运维、数据归集、申报核验等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第六条 确定活动参与主体。由五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遴选确定活动参与主体,坚持“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原则,定期动态调整,不得额外设置准入门槛、限定条件,对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以往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参与主体执行情况作为遴选重要依据,存在价格欺诈、骗补套取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不得纳入政策参与范围。
第七条 开展补贴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督促参与主体规范新车销售行为,如实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政策告知与申报指引,对市场主体补贴活动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第八条 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各政策参与主体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协助他人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依法规范纳税。应当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补贴政策规则及申领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变相涨价,不得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不得发布虚假误导信息。
第九条 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补贴审核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参与政策实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优惠让利活动,放大惠民效应。各地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设立咨询专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政策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补贴审核、数据统计分析、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锂离子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废旧电池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合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供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五市公安机关管理回收车辆号牌销毁及登记工作,配合开展补贴申报审核数据交叉核验,依法防范和打击虚假交易、骗补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落实路面管理要求,从严查处各类摩电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配套资金,根据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下达补贴资金、绩效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环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废旧电池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旧换新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及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借机涨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价格违法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纳税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2026年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