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自贸片区,各县(市、区)、五大连池风景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修订了《黑河市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22日
黑河市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黑河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促进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结合黑河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聚焦我市“3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以区域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为依托,以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主线,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资源融通共享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中心、专家科研工作站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创新活动服务载体。
第三条 黑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备案、建设指导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推荐、规范管理、日常督导;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条件保障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指聚焦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采取产学研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式,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工程化技术集成研究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定位、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关键技术攻关、标准制定、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申请技术创新中心备案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或发展潜力,对于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能够发挥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2.依托单位应具备与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任务和目标相匹配的科研队伍、办公场所、试验场所、仪器设备和研发经费等基础条件以及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和再创新等综合能力。
3.依托单位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5人以上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具备完善的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有规范的且正在执行的科技合作协议或横向科研课题相关资料。
4.近三年来,授权1项及以上与拟备案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承担过1项以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专家科研工作站
第七条 专家科研工作站是以区域行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通过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软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应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专家科研工作站所指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才。
第九条 专家科研工作站主要为建站单位提供战略决策咨询、科技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等服务。
第十条 申请专家科研工作站备案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企业法人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等必要的科研与生活保障能力。
2.依托单位应至少与1名及以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的科研专家签订3年及以上科研合作协议,制定工作站建设方案,明确合作项目和目标任务,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紧密合作,工作站专家团队在工作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3.依托单位应按照专家与辅助科研人员不少于1:3的比例组建科研团队,并根据科研任务与目标建立完善科技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和横向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第四章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采取备案制,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和上级部门创新平台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省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统一汇总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提出拟备案创新平台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备案。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的市级创新平台需规范命名,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黑河市XXXXX(产业领域+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专家科研工作站命名为:黑河市XXXXX(专家姓名+研究方向)专家科研工作站。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与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联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对于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考核评价的科技创新平台,取消其备案资格,予以清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黑河市科技创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黑市科规发〔2023〕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