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6年5月27日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咸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咸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升运营效能,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陕西省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单独出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分别为咸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和咸阳市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引导基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咸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科创母基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早期科技创新领域,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规范运作,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发展耐心资本,构建规范高效、风险可控的运作管理模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基金+子基金”运作模式,其中,引导基金下设子基金为产业投资类基金,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和区域发展战略,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带动咸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构建具有咸阳市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科创母基金下设子基金为创业投资类基金,聚焦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紧密围绕全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面向产业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引导基金及科创母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随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为:投资子基金、配套参与国家基金及省级相关基金,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经基金领导小组批准,政府投资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认缴制,市财政结合投资进度分期实缴到位。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三级管理架构: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全面领导;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日常工作;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市财政局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金融协调服务中心等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市政府投资基金,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研究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制度及重要出资等事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财政局承担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政府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基础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绩效及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等。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依据陕西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基金设立建议,指导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融资需求对接,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的监管、评价等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和省属企业等对接合作,争取更多国家级和省级基金来咸投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全链条管理体系,承担其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工作,并完成基金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行业委员由市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相关专业机构和单位中聘任。

第三章 投资要求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其规模的30%;科创母基金对创投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50%,其中,种子、天使类子基金最高不超过70%。咸阳域内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科创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科创母基金总规模的10%。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额不超过单个被投企业资本金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所设子基金出资方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除外。

(一)募集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专项基金规模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募集;

(二)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不滚动投资;

(三)投资领域聚焦度不低于60%;

(四)在咸阳市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

(五)子基金门槛收益率由各出资人共同约定。

科创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经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除外。

(一)创投类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种子类、天使类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专项基金规模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募集;

(二)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5年,不滚动投资,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报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三)子基金聚焦早期项目投资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70%,剩余资金用于灵活投向不限投资阶段的项目,利用灵活的投资组合确保子基金的合理收益;

(四)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2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五)在咸阳市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1倍;

(六)子基金门槛收益率由各出资人共同约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子基金投资咸阳市内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咸阳市的企业;

(二)咸阳市外的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咸阳市已有企业的;

(三)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市外被投企业按约定将注册地迁至咸阳市内或被市内企业收购的;

(四)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市外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将其主要的生产研发基地、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等落户咸阳市内的;

(五)被投企业为市内企业控股,注册在市外的;

(六)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复同意的其他可认定为投资咸阳市企业的。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为市场化专业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经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除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备案;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控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开展高效的投后管理及优质的增值服务;

(三)核心管理人员业绩优秀、经验丰富,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成功案例;

(四)应提交完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

(五)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关联方参与出资的,可降低至0.5%;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创投阶段项目主要为融资轮次不超过3轮的科创类项目,其中,种子、天使类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种子阶段项目

1.子基金是该项目首轮对外融资的机构投资人之一;

2.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前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天使阶段项目

1.子基金是该项目前两轮对外融资(含本轮)的机构投资人之一;

2.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所设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非保本理财、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八)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九)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投资程序为,基金征集、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署、投后管理、清算退出。

需要在特定重点领域设立基金的,应先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充分说明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基金规模、出资来源、募集可行性,拟投领域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等。上述基金还需由市发改委评估投向领域是否符合政策,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设立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分级决策。

出资额2亿元以上(不含2亿元)的基金,设立方案由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出资额1亿元(不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基金,设立方案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出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基金,由政府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决策,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所设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应按协议(合同)、章程的约定同期同比例出资到位。其中引导基金采取分期出资的,当期出资额使用达80%可申请下期出资。科创母基金采取分期出资的,当期出资额使用达70%可申请下期出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所设基金的实际情况,可向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所设基金的投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委派人员、定期检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所设基金管理费按行业惯例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所设基金的资金由具备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所设基金的投资间歇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存款,或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所设基金的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科创母基金按年度汇总子基金退出的投资收益后,优先提取收益总额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中应明确约定退出方式,并在存续期结束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目标时,政府投资基金按约定退出。基金存续期间,在有受让方或符合相关约定情形的,可提前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东回购、股权转让、首次公开募股等方式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及时收回退出的本金、收益,收回资金原则用于基金滚动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单方终止合作或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工商注册;

(二)子基金收到政府投资基金出资1年以上但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约定投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等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等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积极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拓宽基金退出渠道。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及所设基金,应接受同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年度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投资运营等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及所设基金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基金定位和投向,建立科学合理、分级分类覆盖基金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实施评价。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优化科创母基金绩效评价指标,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科创母基金整体运作评估,评价结果纳入科创母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会计年度为单位跟踪运作情况,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评估,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到期清算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基金管理费、后续出资、奖励让利等挂钩,作为基金后续改进管理、退出以及实施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主体应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尽职免责与奖励让利

第四十四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探索、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基金投资运行应遵循市场规律,不将正常投资风险造成的损失作为追责依据。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在归属自身的超额收益范围内,按分级累进方式,结合所设基金所处行业及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其他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一定的让利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所设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科创母基金所设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可提前申请回购科创母基金持有的份额。5年内按科创母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8年内按照子基金投资本金加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8年后按照市场化方式转让。直投项目参照子基金转让执行。国有企业的份额回购及转让行为,遵循国资监管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所设基金完成退出清算及分配后,符合奖励让利条件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奖励让利方案报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或与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