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人工智能部门:
根据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人工智能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专业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数据局 温州市人工智能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
温州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专业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构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第一城工作任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温州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专业职称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突出完善参评条件、优化评选方法、提升应用环境,以“评好用好”专业技术人才,更好支撑我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及产业发展用人需求,为高级职称评定打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专业设置和对象
(一)专业设置
1.大数据专业:含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服务、大数据咨询与服务等相关方向。
2.人工智能专业:含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人工智能共性技术、人工智能支撑技术、人工智能数据、人工智能应用技术、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等相关方向。
(二)评审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三)评审时间
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1次。
三、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市数据局(市人工智能局)组建温州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统筹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数据局(市人工智能局),负责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组建温州市企业人员人工智能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温州数商协会组建温州市企业人员大数据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办公室的指导下,遵照已发布的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根据年度评审通知,督促指导做好相关评审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家库
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三)评审流程
申报及评审工作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资格审核。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初审,经市数据局(市人工智能局)审查后,报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市本级单位申报材料直接经市数据局(市人工智能局)审查后,报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审核结果同步至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4.评前准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前期工作和评前人员公示,并在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7人的年度执行评委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年度执行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名专家。
5.年度评审工作。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通过材料审查,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结果公示。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并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六)其他要求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年度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中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会成员须准确把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二)年度执行评委会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继续教育行业课时和公需课时认定标准、相关资历证书清单、学术论文范围,以及涉及到案例评价的标准规范由市数据局(市人工智能局)制定并公布。
(五)参加评审的评委会成员需公平、客观、科学履行评审职责,对存在随意降低或抬高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