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5〕4号)相关要求,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反馈时间
2026年8月14日前(纸质信函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反馈途径
(一)点击下方“我要提建议”可在线反馈。
(二)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至:740995782@qq.com。
(三)纸质信函将意见寄至: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1429办公室,邮编:401320。来信请注明“《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老师,联系电话:023-66293633。
附件:1.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附件1
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亩均效益,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5〕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通用工业厂房。
(一)单个项目开发建设的计容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生产性用房自然层数原则上不少于2层,从严控制单层厂房。
(三)建筑风貌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适用,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过度装饰,区别于商业、商务、住宅等非工业建筑。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条 全区标准厂房建设、服务指导和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服务管理工作。
(一)区经济信息委统筹指导全区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区属国有公司做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和招引企业、培育产业等工作。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依规实施标准厂房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工作,指导区属国有公司做好在建项目施工安全。
(四)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标准厂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做好标准厂房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决策,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厂房各项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指导督促管理区域范围内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开发业主规范开发和运营机构规范管理,建立标准厂房项目管理台账。
第七条 拟实施的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开发业主(含联合开发企业)、运营机构之间应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开发模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利用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且未出让工业用地,以及利用园区内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由区属国有公司会同区经济信息委提出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标准厂房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开发建设及产业招引等工作。
区政府审定的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标准厂房申办规划许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第九条 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平台公司。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具备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参照房地产项目进行标准厂房项目联合开发。
第十条 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企业自建或企业联合建设”模式,鼓励采取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统筹推进标准厂房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项目通过审批验收、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后,可整体出售或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基本单元进行租售。办公、物业管理、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和地下车库不得分零出售。标准厂房租售对象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再次分割转售。
第十二条 标准厂房租售对象应为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密切相关的研发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租售方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租售对象业态把控。鼓励标准厂房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技术咨询、市场开拓、政策咨询、投资融资、法律维权、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标准厂房租售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属国有公司备案。
区属国有公司应加强对标准厂房运营机构在租售对象选择、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指导。
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属国有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后本实施细则自动失效。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标准厂房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2
《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5年5月2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厂房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6年5月至7月,区经济信息委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巴南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从标准厂房认定、标准厂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标准厂房项目实施流程、标准厂房租售等方面对标准厂房的管理内容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