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后的全文重新予以公布。
一、将题目修改为:“《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中的“备案管理”修改为“认定管理”,“推荐备案”修改为“推荐”。
三、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认定条件及程序”。
四、将第五条中的“备案”修改为“认定”,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备案”修改为“认定”,第四项修改为:“(四)公示发文。对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名单,认定名称为‘青岛市+技术方向+概念验证平台’。”
六、将第七条中的“备案”修改为“认定”。
七、将第十一条中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修改为“取消其认定”,第三项中的“备案条件”修改为“认定条件”。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2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平台管理办法.docx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