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做好浙江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杭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明确浙江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的核定条件、核定程序、部门职责及变更管理要求,规范名单核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条件。明确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分成四个类型:一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经同级编办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二是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三是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四是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明确了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的核定程序。根据四类科研机构的不同特点与具体要求,分别明确了核定程序。
(三)事项变更。一是以上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发生撤销、更名、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科研机构要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是享惠主体发生变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调整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调整为“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并不限制省级范畴。二是核定程序发生变化。市级科研院所新增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地方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新增逐级审核要求。
五、有效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有效期: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袁帅0571-87054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