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自治区财政厅、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农外发〔2021〕1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及支持“六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结合葡萄酒产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支持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一)支持酿酒葡萄园稳产增效,对树龄3年以上(不含3年)的稳产酿酒葡萄园,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每年给予100元/亩补助。

(二)支持酿酒葡萄基地标准化种植,对使用优质无毒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节水设施完备的新建酿酒葡萄基地及换种重建或平茬更新新品种的葡萄园,验收合格后给予2500元/亩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低质低效酿酒葡萄园改造提升,对单个酒庄集中连片50亩以上,树体老化、树势衰弱,园貌不齐、缺株断带,品种不适、结构不优的低质低效葡萄园,经改造提升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冬季修剪后枝条“挂枝”越冬,对“挂枝”越冬面积100亩以上且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亩补助,提高葡萄园防风固沙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酿酒葡萄病虫害绿色统防统治工作,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药剂、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的“五统一”原则,对统防统治不低于2000亩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0元/亩补助。

(六)支持酿酒葡萄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酿酒葡萄种质资源圃,每年按照2500元/亩给予补助,进一步加强酿酒葡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二、支持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拓展市场销售渠道

(七)支持拓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区域公共品牌国内外宣传推介;支持各市、县(区)组织开展区内外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展酒庄(企业)场地费、搭建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酒庄(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酒庄(企业)开展“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品牌和产品品牌联动宣传,对单个酒庄(企业)线上、线下品牌宣传费给予3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建立“政府补贴直达消费者”激励机制,支持推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筹产业专项资金,公开发放葡萄酒消费券,吸引区内外消费者体验消费,激发市场释放更大活力。

三、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激活产业发展新动能

(十)支持葡萄酒产业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平台、新工程的应用与示范,每年公开评选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五新”项目不超过20个,对入选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推动葡萄酒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品牌化、绿色化转型,促进全产业链创新升级;鼓励开展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课题研究,每年公开评选不超过10个,每个课题研究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专业装备升级改造,对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对未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气囊压榨机、气囊配套提升机、酿酒陶罐、近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设备等,给予购置费30%的补贴,单个酒庄(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支持联农带农增收致富。支持酒庄(企业)通过与新型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合作,通过出土埋土、整形剪修、统防统治、采摘加工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务工,与农户建立紧密型联农带农机制,对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用工合同、带动农民人均增收高于当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酒庄(企业),按实际劳务工资支出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酒庄(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加强产区保护,开展产品质量抽检,推进公益性检测服务等,提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美誉度和品质。

(十四)支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按照3万元/个给予奖补;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制定发布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5万元/个给予奖补。

(十五)支持构建葡萄酒产品评价分级模式、品质评价体系;支持开展产区列级酒庄评定;支持编制产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范等;支持葡萄酒产业监测体系建设;支持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建设;支持开展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人才培养与交流、网络安全等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

五、支持开展交流合作,提升产区国际影响力

(十六)加强重大活动清单目录管理,依法依规支持举办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国际葡萄酒大会等行业重点会议及活动。

(十七)支持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履约实践,搭建全球行业对话平台,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与技术标准,强化贺兰山东麓产区与国内外产区协同联动。

(十八)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人才引进,支持国际性行业网站、学术刊物建设。

六、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信心

(十九)支持酿酒葡萄纳入农产品保费补贴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酿酒葡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溯源保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试点。

(二十)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按照“先贷后补”原则,对产区内酒庄(企业)从事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营销、酒旅融合发展等方面发生的相关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酒庄(企业)当年贷款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鼓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区)聚焦葡萄酒产业,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现代农业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产业强镇、“三北”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产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相关部门在项目安排时优先予以支持,发挥资金聚合效益。

(二十二)统筹相关政策支持研究和传播葡萄酒文化、打造葡萄酒文化阵地、创作葡萄酒主题文化艺术作品;支持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申报认定和遗产保护工作;支持开展葡萄酒产业专业技能与文化教育培训、科技创新成果交流及人才合作等工作;鼓励发展酒文旅综合体、新业态等。

(二十三)建立正向引导机制,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正向引导奖补资金,根据全区葡萄酒产业年度效能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激励市、县(区)加强产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品牌建设、产业延链补链等工作,调动市、县(区)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组织保障措施,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四)健全项目实施管理体系。葡萄酒管委会负责制定完善政策、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县(区)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审核验收、资金申报等工作,项目复验通过后,自治区财政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各市、县(区)要压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项目管理、实施、审核、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十五)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部门加强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属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市、县(区)财政、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及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挤占、截留、挪用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凡已享受其他相关财政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十七)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条件的适用本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