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全力支持打好“三北”工程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及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28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宁财(资环)发〔2025〕27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7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6〕28号)、《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宁财(资环)发〔2025〕27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黄河“几字弯”攻坚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参与项目申报等。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以及管护方案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申报等。

市县林草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开展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根据职责参与资金分配。

市县林草、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共同支出方向为: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用于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

(二)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于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可统筹用于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后期管护相关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

(四)“两化”支出,用于对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奖补,统筹用于开展防沙治沙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方向:

(一)林草重点项目支出,用于纳入“三北”工程六期规划的生态保护修复、林草支撑体系等重点项目的自治区分担部分。

(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人工造林的浇水节灌、补植补造、防火、安全生产、小型设施维护、巡护管护等。

(三)森林质量提升支出,用于重点区域营造林、中幼林抚育、林木管护等。

(四)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技术攻关、示范应用、规划评估、调查监测、宣传教育、山林权改革奖补、古树名木保护等。

(五)其他国土绿化支出,重点用于退化森林草原湿地修复、重点防护林网建设、特色经济林提质增效、村庄绿化等。

(六)荒漠化防治国际合作支出,用于荒漠化防治国际培训交流、项目实施、技术合作、示范推广、成果宣传、智库建设等。

(七)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

第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景观工程建设及其他无关的支出。同时,中央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不得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不得用于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一)通过项目法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

1.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以地级市为主体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给予补助,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

2.“两化”支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县给予每县100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奖补。

(二)通过因素法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

3.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根据国家部委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资金规模等分配。

4.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资金支出规模及审定的沙化土地新造林管护面积等分配,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00元,连补三年。各地可结合管护工作实际,合理调整管护标准,组织开展综合管护。

第九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及其支撑体系等重点项目支出,自治区按照不低于项目地方投资的50%分担。

(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管护面积、管护成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

(三)森林质量提升支出,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林草局核定的项目支出需求的80%分担。

(四)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预算规模等测算分配。

(五)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根据工作任务量、资源底数、山林权改革成效等因素测算分配。

(六)荒漠化防治国际合作支出,按照工作任务等测算分配。

(七)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支出,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林草局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80%分担。自治区本级实施的项目全额保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各市县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资金需求量、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自治区林草局汇总各地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后,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核、上报、入库,按时报国家林草局审核。

第十一条 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项目,由国家林草局根据规划任务、项目成熟度和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审定。“两化”支出项目,根据国家部委明确的项目数量,自治区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开展遴选,报国家部委审定。

上述按照项目法管理的中央资金项目,需由项目申报主体先行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并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林草局于9月30日前,根据国家部委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完成下一年度项目作业设计批复,报国家部委备案后纳入中央财政林草项目库。

第十二条 接到中央资金预算后,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和相关工作任务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

第十四条 财政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抄送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同步下达对应任务清单等,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自治区林草局及时提出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财政厅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表。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有关规划、项目入库情况和工作实际,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草部门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部门是实施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部委报送。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确需一次性采购不可分割的跨年度项目可按照项目总投资开展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调整变更,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不予增加。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商财政厅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项目后期管护。其中,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的,等比例收回多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需收回的资金,在下达以后年度资金时予以清算扣减。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各级林草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后期管护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中明确的管护主体、责任、措施、资金及来源、期限和预期目标等,落实后期管护要求。积极配合国家林草局对各支出方向资金上一年度完成整体验收的建设内容管护成效进行评价,连续评价三年。

第二十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第三条 林改资金由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参与项目申报等。

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以及管护方案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相关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申报等。

市县林草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编制、审核、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开展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以及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根据职责参与资金分配。

市县林草、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中央林改资金支出方向为: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用于向退耕农户发放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和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等。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国家林草局确定的重点地区防火道路维护等火灾预防)、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技术推广等补助。

(三)其他林草改革发展工作等。

第六条 自治区林改资金支出方向为:

(一)退耕还林还草支出,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二)重点绿化工程管护支出,用于自治区重点林业工程设施维护、林木管护、补植、防灾减灾等。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支出、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林长制综合管理、草原监管、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草科技推广,智慧林草平台运维、林草改革发展专项业务等。

(四)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支出,用于枸杞产业及其他特色经济林发展等。

(五)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支出,用于扶持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建设、数智赋能等。

(六)林业贷款贴息支出,用于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从事生态林、经济林种植、枸杞产业、林下经济等产生的合法贷款予以贴息。

(七)中央、自治区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景观工程建设及其他无关的支出。中央林改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不得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支出;不得用于因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林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可根据财力状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节。

第九条 中央林改资金分配。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采取因素法分配。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每亩补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每亩补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二)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有害生物防治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以市为主体组织项目,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给予补助,在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下达。森林草原防火、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技术推广等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测算分配(其中:森林草原防火补助根据国家林草局核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支出标准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林改资金通过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退耕还林补助通过因素法分配。巩固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成果补助,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原国家完善政策补助已到期的退耕还生态林每亩补助1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主要用于退耕林地管护。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300元,第一、五年分别补200元、100元。

(二)自治区重点绿化工程管护补助根据工作任务、管护面积、设施状况及行业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草原防火、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技术推广等补助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自治区林草局核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资源状况等测算分配,其中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部委核定项目地方投资的50%分担。

(四)林业优势特色产业支出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枸杞产业发展补助执行现有政策,其他特色经济林发展补助按照种植基地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分配。

(五)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支出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执行现有政策。

(六)林业贷款贴息支出按贷款额和贴息率等因素分配。对贴息年度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其他支出方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各级林草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各市县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本地下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量等。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核、上报、入库。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主体先行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并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林草局于9月30日前,根据国家部委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完成项目作业设计批复,报国家部委备案后纳入中央财政林草项目库。

第十三条 接到中央资金预算后,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和相关工作任务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自治区林改资金提前下达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

第十五条 财政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自治区林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抄送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同步下达对应任务清单等,抄送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自治区林草局及时提出自治区林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财政厅及时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林草局会同财政厅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有关规划、项目入库情况、工作实际等,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国家部委,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草部门按有关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草部门是实施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林草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财政厅和自治区林草局,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向国家部委报送。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项目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确需一次性采购不可分割的跨年度项目可按照项目总投资开展政府采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调整变更,项目总投资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总投资的10%,中央补助资金规模不予增加。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林草局于中央林改资金项目实施期满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商财政厅同意后将项目整体验收报告(后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项目后期管护。其中,中央林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实际总投资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应的总投资规模的,等比例收回多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出连续2年未兑付的,由市县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报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商财政厅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无法兑付的资金和任务面积数量报国家部委。上述需收回的资金,在下达以后年度资金时予以清算扣减。

第二十七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改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二十八条 林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5〕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