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加强全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工程技术人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设置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对应的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另行制定有工程系列行业评审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申报的情形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本行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创新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做出重要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至少具备下列1至9中的一条和10至13中的一条: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7位)或二等奖(排名前5位)。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重大工程、技术攻关、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2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3.作为项目团队成员编写完成1项国际标准,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11)编写完成2项国家标准或3项国家规程、工法,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8)编写完成3项行业标准或4项省级地方标准(规程)、工法,正式发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5),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4项市(厅)级以上工程技术或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法规、课题研究、重要技术文件报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参与制定2项本行业、大型企业的重大发展(包括技术改造、科技进步、中长期发展等)规划或3项重要技术文件报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实现重大技术性突破,填补1项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完成2项本行业高难度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新系统、新平台等的研发、设计、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相应技术工作或大型企业重大产品(装备)的研发、设计、工艺工作,或完成3项大型企业的工程设计、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2件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建立、运行及保持1项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或主持建立、运行及保持4项省级或行业计量标准;或获得1件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或获得3件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或作为主导实验室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主导2项全国计量比对或3项全国能力验证,并经主管部门发布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的。

9.受单位委派,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在国外工作2年以上,主持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科学技术输出、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11.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3篇本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12.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以及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宣读2篇本专业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本专业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议程和论文宣读证明等相关材料)。

13.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以及结合本人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2篇与申报专业一致、围绕本单位本工作、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不少于3000字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实验报告、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专项及技术报告等,成果得到实质性应用,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并提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应用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四)破格条件

具备大专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满5年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的,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国家级工程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

2.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

3.主持承担1项国家级重大项目或2项国家级课题,形成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验收。

4.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出版2项国际标准,或主持起草2项国家标准(规程)或4项行业标准(规程)并正式发布实施。

5.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至少具备1至11中的一条和12至17中的一条,或至少具备1至11中的两条(不能为同一条款,且同一个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和18条: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5),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大型工程、科技研究项目,或完成2项较大工程、科技研究或质量攻关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科研实践中实现技术性突破,解决1项较复杂行业技术难题,或完成1项重大技术改造、先进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或完成1项本行业有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新系统、新应用平台等的研发、设计、建设、应用等工作,或在设计、施工、大型设备(网络)运行维护中解决2项重要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工程领域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研究项目,或参与2项行业和企业的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5.参与编写1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5)编写1项省级地方标准(规程)、工法,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技术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等称号认定。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完成2项大中型企业或4项小型企业的质量、计量、特种设备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作;或主持编制1项本单位质量振兴计划,取得良好效果。

8.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1件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参与建立、运行及保持1项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建立、运行及保持4项省级或行业计量标准或8项市级计量标准;或获得1件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或获得3件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或作为主导实验室参与者主导2项全国计量比对,或作为主导实验室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3)主导3项省级或行业计量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发布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

10.受单位委派,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在国外工作2年以上,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科学技术输出、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11.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代表本地区、本单位参加人社部门作为主办或参与单位的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5项;或取得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

(2)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3)指导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人社部门作为主办或参与单位的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4)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12.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参与写作排名前三名的作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13.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是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4.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1篇本专业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议程和论文宣读证明等相关材料)或1篇咨政报告、研究报告等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15.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不少于3000字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获得上级部门的采纳和认可,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6.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

17.具备高级技师(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独立撰写2篇不少于2000字的技术工作总结,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18.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不少于3000字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1篇与申报专业一致、围绕本单位、本工作、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不少于3000字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实验报告、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专项及技术报告等成果得到实质性应用,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并提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应用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四)破格条件

具备大专学历并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的,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并取得工程师职称3年以上的,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工程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出版1项国际标准,或主持起草1项国家标准(规程)或2项行业标准(规程)并正式发布实施。

4.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九条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相关专业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直接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少具备1至8条中的一条和9至13中的一条,或至少具备1至8中的两条(不能为同一条款,且同一个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大型工程、科技研究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评价、鉴定或验收等认可;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企业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3项小型以上工程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或企业的认可。

3.在企业重要设备的改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中解决2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参与完成1项重大技术改造、先进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本行业或本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新系统、新平台等的研发、设计、建设、应用等工作,或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近3年无责任事故。

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评估、报告、实施方案等研究项目,或参与1项行业和企业的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获得采纳并正式发布实施,或通过相关部门评价、鉴定、验收等认可。

5.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地方标准(规程)、工法,或2项团体标准,或参与编写的1项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正式发布实施。

6.获得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5),或获得2件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2件软件著作权(以著作权证书为准)。

7.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1项大中型企业或2项小型企业的质量、计量、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作,或参与编制1项本单位质量振兴计划、制定检测细则,取得良好效果。

8.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代表本地区、本单位参加人社部门作为主办或参与单位的市(厅)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或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

(2)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指导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人社部门作为主办或参与单位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4)运用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获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认可。

9.参与编制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1篇本专业论文。

10.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1篇本专业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议程和论文宣读证明等相关材料)。

11.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2篇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12.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1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工作总结,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13.具备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独立撰写1篇不少于2000字的技术工作总结,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四)破格条件

对具备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工程师职称满4年的,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在企业或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第十条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撰写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6.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的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技术员职称或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直接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条(不能为同一条款,且同一个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

1.参与完成1项立项的科研项目或技术攻关、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2.参与制定、修订1项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制1项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3.参与1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4.参与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造、管理等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5.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6.参与撰写1篇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等,或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不少于2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

第十一条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评定标准

技术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条(不能为同一条款,且同一个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

1.参与或辅助完成1项科研、生产或工程项目。

2.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解决简单技术问题。

3.参与撰写1篇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等,或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成果。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同一个项目取得多个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层级的奖项作为参评奖项。

第十四条提交的业绩成果均须附上相应证明材料。业绩成果为项目的须提供项目来源、项目级别、项目验收及本人发挥作用的佐证材料。业绩成果如进行产业化应用或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须提供产业化应用和转化效益证明。业绩成果被采纳或认可的,须提供相关采纳认可证明。材料中有涉密内容的,须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规定,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特定的解释见附录,仅适用于本评审条件。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适用

的特定解释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子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三、奖项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或经全国或省(部)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批准。国家级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省(部)级奖: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人民团体,省级党委、政府颁发;市(厅)级奖:由省级党委、政府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和设区市党委、政府颁发。奖项级别以主办单位或授权单位的级别认定。

四、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国际标准:指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或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或ITU(国际电信联盟)出版的标准。

六、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且取得CIP数据核字号(中国版本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电子出版物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的互联网期刊)。国外刊物要求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须附中文标题。其内容除标题、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八、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发表EI(工程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九、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本条件中的县级包含县级市,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十一、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