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良好矿业秩序,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安全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资源安全、绿色发展、高效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配置资源。严格执行《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民生保障、市场供需等因素,精准有序投放矿业权。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要求,做到“边开采、边修复”,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区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
坚持依法依规,协同高效监管。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机制。
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安全稳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风险防范管控,紧盯关键环节,常态化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从严防范各类生产安全及地质灾害风险,坚决守住矿山安全生产底线。
(三)工作目标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着力构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体系,持续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统筹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安全生产,从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打造我市矿产资源保障有力、开发有序、治理有效的发展格局。
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全链条监管体系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权限的矿业权,需征求市政府意见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矿业权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级出让权限的矿业权出让前须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实施。协议出让矿业权(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协议出让矿业权除外),须由属地县级政府综合研究提出拟出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实施。
实行矿业权出让联合审查制度,确保拟出让的勘查、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县级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文物、军事等部门对矿业权设置资料进行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形成审查意见。未通过联合审查的,不得组织出让;通过联合审查的,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汇总意见完善出让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严格矿山安全管理
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许可过期不得组织生产,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企业按要求规范采掘(剥)施工队伍,做好自建队伍与外包施工队伍的衔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矿山生态环境管理
矿山企业应遵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勘查、开采、选冶等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证“三废”指标达标排放。
压实矿山企业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严格履行“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义务,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足额提取生态修复基金。实行生态修复年度报告制度。
(四)强化矿山储量管理
规范生产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结合企业年度缴纳税费情况、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生产销售台账等开展多源信息逻辑性审查。矿山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开采矿种变化的须编制提交新的储量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发现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批A采B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五)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应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生产。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采矿权人未按合同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已建成矿山应持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保持动态达标。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闭坑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勘探增储经评审备案的,应依法进行绿色矿山建设的升级改造。
(六)全面加强涉矿联合执法监管
健全市、县、乡三级闭环监管体系。市级层面统筹开展政策业务指导、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跨县域违法线索协同处置、重大涉矿问题统筹协调;县级层面履行属地监管主责,常态化开展矿业权人履约核查、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涉矿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推进非法采矿行为调查取证、价值认定、行刑衔接;乡镇配齐村组巡查力量,严格落实日常巡查职责。重点监管以探代采、超层越界、无证勘查开采、以生态修复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关闭矿井(硐)、违规进入废弃矿井(硐)盗挖、非法清运历史遗留矿渣废石等突出违法行为,落实“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工作机制,对线索台账实行闭环处置,杜绝线索瞒报漏报。
深化矿产资源智慧监管。分级划定矿产资源监管巡查频次与处置流程。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图斑比对、无人机航拍、“天眼”视频监控、矿山企业在线监测系统,构建“天上看、地上巡、线上管”立体化监管模式,对持证矿山开采范围、弃渣堆场、重点矿带、废弃矿井等重点区域实施动态跟踪,及时甄别违法开采异常线索,提升非现场监管精准度。
强化跨部门执法协同联动。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税务、工信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加工、销售全链条溯源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落实线索移送闭环管理,形成监管合力,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将矿产资源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充实基层管理力量。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依事权保障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工作经费,将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断改善提升基层执法装备条件,保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对矿业权人及加工、运输、贸易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相关监管单位将信用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商处置机制,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涉矿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推送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管责任,切实依法履职、守牢监管防线。在监管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洛政〔2018〕28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2026年8月4日
附 件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全链条监管的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推动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实施管理;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矿山闭坑等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方案审查及执行情况的监管;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做好矿山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审批;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铁矿开发建设项目省级核准的转报;负责有色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省级核准的转报;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除国家核准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省级核准的转报;负责矿业权设置产业政策审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权限范围内地质勘探作业中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及监管;负责对未按批复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审查;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监管;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对排污许可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依法监管矿山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负责矿区污染防治监管;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负责监督指导涉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常态化监测,动态掌握区域生态环境变化。
工信部门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工作;组织协调新材料等推广应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管控资源企业如实记录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组织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产能置换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国有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监管要求;监督国有矿山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林业部门负责矿业权设置涉及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符合性审查;负责矿山使用、占用林地许可和采伐林木审批,监管林地使用及恢复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木等采矿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矿区涉及文物的审查和审批工作;统筹开展矿区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依法保护矿业活动中的文物资源。
水利部门负责矿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负责矿区取水许可审批及取用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依法查处河道范围内非法占地堆渣、违规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生态修复等相关财政经费;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地质勘查等涉矿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涉矿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涉矿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及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负责依法打击涉矿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税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领域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偷逃税收等涉税违法行为;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本地资源税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科技部门负责支持矿产资源勘查、绿色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立项;负责推动矿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成果转化;支持矿产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和产学研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矿业领域技术创新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涉矿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负责矿山领域井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开展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矿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企业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环节合规性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违法运输行为。
电力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对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山,落实停止供电等管控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相应监管工作。
县(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全链条监管工作负总责,依法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山及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化解矿区矛盾、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区环境,依法依规处置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线索;加强对战略性矿产加工与贸易的溯源监管,监督战略性矿产加工与贸易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矿产品流向记录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如实记录矿产品流向信息并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严厉打击加工、收购、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矿产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