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文化文物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激励的指导意见》(鲁文旅发〔2025〕3号)有关精神,健全完善文化创意产品成效评估机制,市文化和旅游局、刘公岛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刘公岛管理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文化和旅游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山东省文化文物单位实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激励的指导意见》(鲁文旅发〔2025〕3号)、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单位是指纳入山东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分配激励试点任务的中国甲午战争博物院、威海市博物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试点单位所开展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第四条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遵循“以评促管、以评促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提高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促进试点单位探索有效路径,总结成功经验,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试点单位按照评估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对照《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见附件1)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做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守正创新、机制建设、资源保障、政策激励、经营业绩、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统筹组织评估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刘公岛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成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估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激励总量。评估小组日常业务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科室承担。

第三章 评估工作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评估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所开展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正确导向、合作单位选取、机制建设、资源配置、授权单位管理、文创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满意度等。

第八条评估工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总分100分,分为四个等次: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60(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实行年度周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文创收入以当年度12月31日前试点单位所获净收益为准。

第十条评估工作程序:

(一)印发通知。评估小组研究确定评估要求和评估指标,印发评估通知至试点单位。

(二)自评。试点单位对照《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开展自评,于指定日期前将自评得分和佐证材料报送至评估小组。

(三)复核。评估小组对试点单位的自评材料进行复核,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考察、专家咨询、数据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价等一项或多项方法开展。

(四)确定结果。评估小组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形成试点评估报告。

(五)结果公示。评估小组将复核结果主要内容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予以公示,以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结果作为试点单位的评估结论。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试点单位动态管理机制:

(一)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进行《指导意见》规定的绩效奖励。

(二)连续两年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纳入试点单位。

(三)试点单位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破坏政治纪律与廉洁纪律行为,损害党和国家及人民利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虚报数据、伪造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情况的,其当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建立内部分配机制:

(一)核定激励总量。评估小组对试点单位报送的年度文创开发所获净收益及相关财务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形成激励总量的基础数据,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及市直事业单位间收入差距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评估等级确定试点单位年度激励总量与人均激励最高限额。

(二)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分配和激励规则,细化完善考核指标,在激励总量中对在文创开发、市场转化、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激励,既要体现有效激励文创一线人员多劳多得,又要合理兼顾不同岗位人员间的收入平衡。试点单位绩效分配和激励规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鼓励试点单位对照评估指标,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将评估指标纳入日常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程序和纪律,做好评估材料保存和数据安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威海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估指标.pdf

          2.威海市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成效评分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