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娄底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娄底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娄底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娄底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娄底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娄底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科技创新计划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各类项目的组织与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成果管理及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加强监督执行;
(二)组织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研究提出市级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和实施目标,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协调保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和娄底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部门、在娄高校及市属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签订项目任务书,协助市科技局推进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区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事项调整、备案、结题、终止、撤销、免责情形认定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批;
(五)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三)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经费、实施配套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完成目标和任务,及时提交评估验收等材料;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出现的问题、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按有关程序报批事项调整、备案、结题、终止、撤销、免责情形认定等事项;
(五)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项目支持相关内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报表;
(七)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发布审查、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作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科技安全与科技保密书面承诺,并严格执行;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和科学性直接负责;
(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进行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等部门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评估验收;
(六)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在项目有关评审、咨询、验收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
第三章 科技计划类别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科技计划(含省市联合技术攻关)、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平台和“科创飞地”及创新人才和“科技总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区域联合基金)、创新生态建设计划等类别。
(一)重大科技计划(含省市联合技术攻关)。突出重大战略需求、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攻关需求,实行国产化替代、开辟产业发展新赛道;支持开展前瞻性、引领性、交叉性和独创性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省市联合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布局符合我市优势产业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我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化研究及应用示范、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合作创新等。支持县市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
(三)创新平台和“科创飞地”及创新人才和“科技总监”计划。围绕科技资源在创新平台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实验室体系、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支持“科创飞地”、离岸孵化器、异地孵化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围绕高层次人才的引培,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青年人才等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引培并重、梯次合理的高层次人才体系;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赴市内企业任“科技总监”,服务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发展现代产业。
(四)自然科学基金(区域联合基金)。主要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创新理论和方法,鼓励自由探索,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五)创新生态建设计划。主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服务、大学生创业、创新创业大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金融、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科技信息化建设、科技对口帮扶和其他政策性项目等。
(六)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工作。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确定的,上述五大类别没有包含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提出重点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研究方向的整体性把握和应用性设计,突出科技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合理设计项目体量。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和以赛代评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不宜公开竞争的特定项目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是指对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科研任务,以及为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进行项目研究任务凝练,定向委托优势团队承担。
以赛代评是指通过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路演答辩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参赛项目的政策相符性、技术创新性、团队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将竞赛结果直接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科技创新规划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含申报通知)。实行年度指南发布制度,主要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具备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条件,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三)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精力投入项目研究。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遵循申报指南中明确的限项管理要求。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通过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指南要求、是否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指南相符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基础完备性、绩效达成性、预算合理性、伦理合规性”等进行评审或论证。
(二)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娄科发〔2023〕17号)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三)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现场考察或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立项原则、评审(论证)结果、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审查等情况,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等,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公示。
(二)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要求不予公示的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有关程序下达通知,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与市科技局、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同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与使用计划、执行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实际情况签订阶段性任务书,事后补助等项目类型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实施项目,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一般不得变更,考核指标不得降低,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减、间接费用预算额不得调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调整报告,经推荐部门初审、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项目执行进度、参与单位等事项变更,需报市科技局审批;经费预算总额调增、间接费用预算额调减、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参与人员等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项目应在安全保密许可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及时向公众普及科学新发现和技术创新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阶段性任务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管理规范性、经费到位和执行进度进行评估,对过程中技术先进程度和任务目标对标情况给出必要评价,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优化项目组织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工作。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超过2年的,一般应呈交中期或年度技术进展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一)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或因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要求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且执行期届满6个月,并在市科技局统一组织验收时无故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情形。
除以上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参照项目验收程序予以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请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使用、主要目标和研究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时填报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盖章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验收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验收评价等工作,形成项目总体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且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6个月内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按有关程序直接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验收的,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执行期期满前,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验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标准、样机、样品等,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标注“娄底市市级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The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ofLoudiCity”。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市科技局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事项变更、科研经费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不含重大科技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在履行第八条和第九条职责,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没有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结题、终止、撤销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给予免责:
(一)因受现有条件限制,技术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
(二)因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性强、风险性高,或探索使用新技术、新路线、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模式,未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产业化应用难以取得预期成效的;
(四)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产学研合作,企业经营不善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验收的;
(五)因项目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企业、科研人员使用,但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致使单位无法获取约定收益的;
(六)因其他非主观故意原因未能完成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已退回财政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记录和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确保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后补助项目及项目经费“包干制”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