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长春市、四平市经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确保我省外资研发中心能够持续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经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吉商外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更新政策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依据,更新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及《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延长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期限
原《办法》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三、资格条件不变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与原《办法》规定一致。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7日
………………………………………………………
初审:王艺 复审:李文帅 终审:张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