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合作发展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资金,是以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为基础,联合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层组织建设、产业发展及为农服务项目。
第三条资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服务三农、联合合作、市场运作”原则。
第四条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社有资本收益;
(二)财政专项资金;
(三)社会资本及捐赠资金;
(四)合作发展资金收益留存。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全市供销系统社属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其农村经营服务网点等。重点用于:
(一)基层供销(乡镇及村级社)网络及设施新建、改造提升等(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设施、农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等);
(二)社有企业培育及农产品产销对接;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土地托管、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烘干收割、技术培训等);
(四)农资市场体系建设及应急调运能力建设;
(五)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品牌推广及农业新业态培养(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
(六)城乡便民服务网点建设。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基层社;
(二)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但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可以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义申报。
第七条风险控制:
(一)合作发展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区域内合作发展资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合作发展资金严禁挪用或变相投资金融衍生品(如股票、期货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
(一)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确保合作发展资金高效使用;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经纪律要求落实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抽逃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项目骗取资金;
(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财政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一)虚报套取资金:追回资金;
(二)未达绩效目标:限期整改,暂停后续拨款;
(三)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金昌市供销合作社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10月30日印发的《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5〕6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金政办发〔2026〕47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供销合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