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现将《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以下简称“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技术创新氛围,重视产学研工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活动。企业应以产业化为目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第三条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企业在本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意识,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已建立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合作基础扎实。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协同创新。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已与1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企业,已与1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
(三)项目实施有效。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近3年内,企业与高校院所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开展技术攻关,通过横向或纵向等方式,累计实施产学研项目8项以上,至少拥有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成功验收案例;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企业,近2年内,企业与高校院所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开展技术攻关,通过横向方式实施产学研项目2项以上。
(四)创新平台完备。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至少1个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五)人才培养联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在企业内设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基地等。
(六)投入产出达标。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农业类企业近2年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行业类企业近2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高于3%或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七)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鼓励南宁市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新能源、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关键金属材料等重点领域生产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在满足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款的基础上,可申报认定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填报《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整理、装订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完整规范,具体包括:
1.企业近3年来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情况总结及典型合作案例。
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有效合作协议书。
3.企业近3年内承担和完成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正式立项文件、验收证明等材料。
4.企业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正式文件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5.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的证明材料,包括合作协议、培养方案、人才名单、结业证明等。
6.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专项证明及研发投入数据报告。
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企业,提供上述第1、2、3、5、6点材料,其中第1、3、6点只需提供近1年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二)专家评审。南宁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公示与认定。南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并在南宁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南宁市科技局正式发文认定,授予“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牌匾及认定证书,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拟认定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留资格,应在期满前按有关规定再次申请认定;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 南宁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企业需每年报送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总结。
第十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市科技局可撤销其“南宁市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资格:
(一)拒绝或不配合南宁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二)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提出撤销资格申请。
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五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应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定的合作方式,为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十二条 南宁市科技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科技资源,为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支持。主要有:
(一)指导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三)根据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的需求,组织专家人才服务团队进行技术咨询、诊断和指导,开展技术攻关,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发展战略研究。
(四)为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组织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对接会、科技人才培训、先进技术展会、国际合作交流、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宣传推广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典型经验和成效,展示企业创新成果,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